故意殺人罪無罪辯護詞
受河南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河南亞太人律師事務所常伯陽律師為因故意殺人罪一審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張A提供法律援助,辯護人接受指派后通過閱卷,會見被告人和調(diào)查取證,現(xiàn)根據(jù)事實和法律提出以下辯護意見,供二審參考:
(一)一審證據(jù)不足,證實張A故意殺人的證據(jù)漏洞百出,不能形成證據(jù)鏈條。
1、 死者張B的女兒張C的證言證明案發(fā)前兩天看見張A從村民黃D家出來純屬子虛烏有。
經(jīng)查許灣鄉(xiāng)**村沒有黃D這個人,2005年3月8日公訴機關的補充調(diào)查也沒有進一步核實有沒有黃D這個人,如果真有黃D這個人也應該找到黃D進一步核實案發(fā)前兩天張A是否去過黃D家。因為張C是死者的女兒,證人和死者之間有很明顯的利害關系,對其證言提到的事實進一步落實是很有必要的。
2、 左F證明案發(fā)后的那年年底在其門市部門口碰到張A的親戚李E,聽李E說案子是張A干的,左F說那是他瞎編的。
左F說聽李E說案發(fā)當天晚上10點多鐘李E給張A一百元是編造的。因為案發(fā)的時間是夜里11點鐘,如果案子是張A干的晚上10點鐘張A無論如何也不會在周口,這也說明左F這個證言是不可靠的。對于李E是否說過這樣的話,公安機關也沒有提供李E的證言來證明其對左F說過類似的話。公安機關曾出過一個證明材料以證明曾傳喚過李E但沒有傳喚到,這純粹是在造假,事實上李E曾被公安機關傳喚,而且公安機關以李E包庇張A相要脅說要拘留李E,詐取了李E4000元錢才讓李E回家。辯護人對李E進行了調(diào)查,李E講他不知道那個案子是不是張A干的,也從來沒有跟左F說過案子是張A干的這樣的話。辯護人同時又找到了左F向其核實其以前所作的證言,左F說他以前對公安人員所說的都是胡編的。
3、 案發(fā)前張A到底有沒有在**路口東邊的那個加油站買過柴油,是否在**市場西邊的一個小干店住過沒有核實,不能確認張A的供述是真實的。
張A是否在那個所謂的加油站買過柴油沒有進行核實,是否真的在那家加油站買過兩瓶柴油也無法確定,更無法確認張A的供述是否屬實。況且買兩礦泉水瓶柴油加油站是否賣給他也是個問題。是否在**市場西邊的一家干店住過沒有核實也無法確認張A說的是否屬實。因為不能排除公安機關有刑訊逼供的嫌疑。
4、 王G的證言沒有任何證明力。
曾經(jīng)和張A關在一個號子的王G的證言并不能證實案子是張A干的。只能證明張A是涉嫌放火殺人被關進來的。2005年3月11日公訴機關對王G的調(diào)查筆錄是這樣記的:“問:你是否知道張A是何時因為啥進來的?答:我記得三個多月前他進的我住的獄號,聽他說他是因為殺人而進來的。”這些話只能證明他是涉嫌殺人而進來的,并不能說明張A是否真的殺了人。
5、證人李H對其向公安機關所作的證言提出了質(zhì)疑。
李H系張A的妻子,在接受公安機關詢問時曾說過:這月初十張A回到家第二天離家出走這樣一個事。辯護人曾找李H求證,案發(fā)時張A是否回過家。李H講,張A是那年陰歷二月初十走的。公安機關問她時他說的是二月初十不是案發(fā)時的那個月的初十。她也沒仔細看筆錄,不知道他們怎么把“二月”記成了“這月”。
6、 至于張A是否雇用王動力加害張I兄弟這個事情目前還不能形成證據(jù)鏈條。
王動力所謂的錄音沒有當庭播放,所以不知道這個錄音是否真實存在,張A自始自終都不承認拿五千元錢讓王動力加害張I兄弟這個事,也表示不可能存在這樣的錄音。所以是否存在雇用王動力殺人這個事實還無法確定,退一步講即使存在這個事實,也只能認定張A有加害張I兄弟及家人的動機。
7、整個偵查過程沒有讓張A進行過現(xiàn)場指認,從程序上存在很大瑕疵,因而影響到對案件事實的認定。
8、 張A自述他被抓后遭遇刑訊逼供被迫作了有罪供述,并展示了其手腕上的傷痕,所以張A的有罪供述是非法獲取的應當排除不足以采信。
(二)張A沒有作案時間,應當排除其作案的嫌疑。
根據(jù)張A的辯解案發(fā)時他在湖南永州修高速公路,當時的工頭是許灣鄉(xiāng)小王莊的王J。辯護人隨即找到王J進行了解,王J肯定地說張A是2002年二月去找他的,陰歷陽歷記不清了反正比現(xiàn)在這個時節(jié)要早。(注:“現(xiàn)在”指辯護人找他調(diào)查時的月份,調(diào)查時的日期4月10日),在永州大鐘橋鄉(xiāng)修高速公路,吃住他們都在一起,王J同時強調(diào)張A一直沒有離開過工地,直到六,七月份活干完了,張A才走。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一審法院認定張A故意殺人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根據(jù)刑事訴訟法有關的規(guī)定應當判決張A無罪,另外根據(jù)辯護人調(diào)查張A沒有作案時間的證據(jù),可以排除張A作案的可能,也應當依法對張A作出無罪判決。
辯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