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中國刑法對自首的定義非常明確,包括兩個條件:一是自動自首,二是如實自首。這兩個條件是必不可少的。自動自首后未如實自首的,不構成自首。相反,上海刑事律師顧問僅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一、坦白
首先,坦白不是刑法條款中確定的概念。刑法中沒有坦白的概念,只是我們在司法實踐中逐漸形成的一種寬大的量刑情節(jié)。坦白的法律來源于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即犯罪嫌疑人雖然沒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如實坦白犯罪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如實坦白犯罪,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的,可以減輕處罰。
1984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fā)布了《關于處理自首及相關問題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答》。上海刑事律師顧問在回答中,他們解釋說:坦白通常是指犯罪行為已經被有關組織或司法機關發(fā)現和懷疑,犯罪分子在詢問、傳遞信息或采取強制措施后,如實供認這些罪行的行為。如果罪犯能夠坦白自己的罪行,根據刑法第五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酌情從寬處理?,F在,雖然《答案》已經被199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相關規(guī)范性文件所取代。但坦白作為從寬量刑的情節(jié),對犯罪嫌疑人(被告)意義重大,需要分析坦白的認定。
上海刑事律師顧問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坦白是指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被發(fā)現并被動投降后的如實供述。在實踐中,我們將其簡化為被動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此外,值得特別注意的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采取強制措施時供述了他的罪行,則應視為他的自首,而不是坦白。我們應該清楚地確定這一點。
二、自動自首
1.投案時間。
在掌握時間節(jié)點時,通常是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未被發(fā)現,或已被發(fā)現,但犯罪嫌疑人未被訊問,未采取強制措施,自動自首的情況。例如,如果嫌疑人被電話通知并要求到案件處理機關進行調查,為自動自首。
一般來說,犯罪發(fā)生后,犯罪發(fā)現前應屬于自動投降時間。例如,犯罪嫌疑人以欺詐罪被拘留,在刑事拘留期間,犯罪嫌疑人將期間,犯罪嫌疑人將搶劫罪的犯罪事實告知辦案機關,構成搶劫罪自首。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強制措施指控為欺詐,此時實施的搶劫行為顯然沒有被發(fā)現。此外,司法機關在一般調查詢問中,犯罪嫌疑人解釋了自己的犯罪,因為他的犯罪沒有被發(fā)現,此時如果他解釋自己的犯罪顯然屬于自動犯罪,但此時自動犯罪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在時間差距上是一致的。
因為自動投降強調了嫌疑人的主動性和自愿性。因此,即使嫌疑人的犯罪被發(fā)現,但在被逮捕之前自愿自首,它仍然屬于自動自首。例如,嫌疑人被通緝、追捕,但嫌疑人不打算逃跑,所以自動自首,也屬于自動自首的情況。
2.關于投案對象。
犯罪嫌疑人一般向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或者法院投案,但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單位、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有關負責人投案的,也是自動投案。
此外,如果犯罪嫌疑人向親友供認犯罪,被親友送去投降或被親友勸說,也屬于自動投降。此外,如果嫌疑人委托他人代表他人投降,也屬于自動投降。
(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1.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犯罪嫌疑人供述他人犯罪或者其他重大線索的,可以認定為立功或者重大立功,這是基本原則。但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還應當如實承認所知的共同犯罪分子,主要犯罪分子應當承認所知其他共同犯罪分子的共同犯罪事實,自首。
2.如實供述罪行。
犯罪嫌疑人應當如實承認自己的罪行,但不一定如實承認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承認的罪行分為如實承認部分罪行和虛假承認罪行。例如,如果犯罪嫌疑人只承認了一些罪行,或者因為時間太長而不記得具體事實,是否應該如實承認自己的罪行?
首先,如果犯罪嫌疑人只供述了幾種犯罪中的一些犯罪,他只會認定自首。
其次,如果如實解釋的犯罪情節(jié)比未解釋的犯罪情節(jié)更重要,或者如實解釋的犯罪數額超過未解釋的犯罪數額,一般應當認定為如實解釋其主要犯罪事實。無法區(qū)分已解釋和未解釋的犯罪情節(jié)的嚴重程度,或者已解釋的犯罪數額與未解釋的犯罪數額相當,一般不認定為主要犯罪事實的犯罪事實。此時,上海刑事律師顧問主要是通過審查嫌疑人解釋的犯罪事實的危害程度來確定其是否如實解釋了主要犯罪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