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四類案件屬于涉外刑事案件: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外國人犯罪的或者我國公民侵犯外國人合法權利的刑事案件。需要注意的是:其一,根據(jù)刑法第六條的規(guī)定,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fā)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其二,此處的“外國人犯罪”,也包括外國單位犯罪。其三,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我國單位侵犯外國人合法權利刑事案件,以及我國單位侵犯外國人或者外國單位合法權利的刑事案件,也應當視為“我國公民侵犯外國人合法權利的刑事案件”。
2.符合刑法第七條、第十條規(guī)定情形的我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的案件。刑法第七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guī)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guī)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guī)定之罪的,適用本法。”第十條規(guī)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理論上,將刑法第七條規(guī)定概括為屬人管轄原則。屬人管轄原則適用范圍內的犯罪案件,也應納入涉外刑事案件的范圍。主要考慮:盡管這類犯罪的主體是中國公民,但其是在境外實施;侵害的對象既有可能是中國國家或者公民,也有可能是外國國家或者公民,也涉及境外證據(jù)的審查認定、外國領事官員旁聽等事項,故也應作為涉外刑事案件審理。
3.符合刑法第八條、第十條規(guī)定情形的外國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的案件。刑法第八條規(guī)定:“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guī)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理論上,將刑法第八條規(guī)定概括為保護管轄原則。屬于保護管轄原則適用范圍內的犯罪案件,被告人是外國人,犯罪是在中國領域外實施,無疑應作為涉外刑事案件審理。
4.符合刑法第九條規(guī)定情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國際條約義務范圍內行使管轄權的案件。刑法第九條規(guī)定:“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guī)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理論上,將刑法第九條規(guī)定概括為普遍管轄原則。屬于普遍管轄原則適用范圍內的犯罪案件,被告人是外國人,犯罪是在中國領域外實施,侵害對象的也不是中國國家或者公民,顯然應作為涉外刑事案件審理。需要注意的是:對根據(jù)普遍管轄原則所審理的犯罪其實體法的適用根據(jù)仍是我國刑法,而非國際條約,因為國際條約沒有對罪行規(guī)定法定刑,而是要求締約國或者參加國將國際條約所列的罪行規(guī)定為國內刑法上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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