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辯護】刑事簡易程序對法院有劃定嗎?
刑事訴訟法并無明確劃定合用簡易程序的法院,但從《刑訴法》第147條和174條劃定的“基層人民法院合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訊員一人獨任審訊” 和“可以合用刑事簡易程序”的案件由“審訊員一人獨任審訊”的劃定望,只有基層人民法院可以合用刑事簡易程序,中級以上級別的人民法院不得合用刑事簡易程序。
至于基層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能否合用簡易程序審理刑事案件,由于刑事訴訟法并未向民事訴訟法那樣賦予人民法庭的權限,因此,基層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不能合用刑事簡易程序審理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