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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安區(qū)江寧路刑事律師講述八十則非常案例

日期:2021-10-12 關鍵詞:靜安區(qū)江寧路刑事律師,特殊案例,上海靜安區(qū)刑事

  
第I部分:犯罪主觀要件
 

  案例1:兩個被告人打算以皮帶勒昏被害人以奪取財物,但擔心被害人死亡,而試圖改用沙袋悶昏被害人,在未獲成功時,被告人在用皮帶將被害人勒昏。在此過程中,一個被告認為確認被害人是否已無力掙扎更勒緊皮帶時,另一人發(fā)覺而制止。取材目的達到后,見被害人昏迷已久,心生懷疑,對其進行人工呼吸搶救,卻已經(jīng)回天乏術(德國著名的"皮帶案”),被告人的罪過是什么?(放任)
 

  案例2:甲、乙二人站在山頂,尖山下有一老人,甲對乙說:“你說將這塊石頭推下去能否砸著那老頭?”乙說:“能有那么巧”?于是二人合力將一塊石頭推滾下山,結果將老人砸死。對于本案,有學者認為是放任,因為行為人對于老人死亡結果的發(fā)生或者不發(fā)生,都持認可的態(tài)度。
 

  案例3:A開車正常行駛,車輪軋起石子,該石子碰巧砸中路旁騎車人B的腦袋, 到致其摔倒后腦溢血死亡。雖然交通規(guī)則防止汽車相撞或者撞向行人,這種具體的結果是駕駛者必須要預見和避免的,但是A對死亡結果沒有具體預見。(不成立過失犯罪)
 

  案例4:手術小組中的主刀醫(yī)生A注意到他的某個助手B為安醫(yī)院規(guī)定對手術刀進行消毒就直接做手術時,并未進行阻止,導致病人C術后傷口感染,最后造成重傷后果。A是否違反注意義務?(A存有過失)
 

  案例5:母女倆在汽車專用道上彎腰系鞋帶,一輛超速行駛的卡車撞死女兒,同時將母親卷入汽車底盤。司機意識到汽氣車底盤下可能有人,為逃避法律鑄就而駕車飛奔,將被害人拖行500米,致其死亡。一審法院認定司機構成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殺人罪,數(shù)罪并罰后決定執(zhí)行死刑。二審改判死緩,原因是被害人也有過錯,其應當承擔被分配的相應風險。我認為,二審結論是合理的,其充分考慮了危險分配的法理。
 

  案例6:某正在施工的隧道進水,巖石松動,隨時有可能塌方,A為將價值200萬元的機械搶救出來,下令工人沖進隧道搶運,只是發(fā)生塌方,致3人死亡(“隧道塌方致死案”)。A構成間接故意還是過失?(過失)
 

  案例7:在年會射擊比賽時,未受過專門訓練的甲與人打賭,射擊女演員頭頂?shù)木票鴵糁信輪T,法院認定為間接故意(“打賭射擊案”)。甲是故意殺人還是過失致人死亡?(故意殺人)
 

  案例8:行為人欲打電話敲詐勒索甲,但是錯撥電話到乙家恐嚇乙,并取得乙交付的財物,所知與所為不完全相同,按照具體符合說是認識錯誤,行為人構成敲詐勒索罪的未遂(對甲)和過失敲詐勒索罪(對乙)。
 

  案例9:行為人欲殺A而對其開了一槍,結果殺死A、B,則成立故意殺人既遂(對A)和過失致人死亡罪(對B)。如果根本未擊中A,只擊中B,則成立故意殺人未遂(對A)與過失致人死亡(對B)。這樣的結論從法律的角度看,難以令人接受。
 

  案例10:甲對準張三開槍,由于槍法不準,將站在張三附近的李四打死。在這種情況下,并非將李四誤認為是張三而將其殺死,因而有別于對象錯誤,而是打擊偏差,造成了與本欲侵害客體不相符的另一課題的侵害結果。又如,A以砸毀B室內財物的意思對準B家的玻璃窗扔石頭,但是石頭擊中C家的玻璃窗,毀壞了C的財物的,也是方法錯誤。
 

  案例11:甲為殺人而先實施傷害行為,被害人重傷昏迷,甲以為被害人已經(jīng)死亡,拋棄被害人到海邊,被害人醒后吸入沙礫死亡的,甲成立故意殺人既遂。在這種情況下,沒有必要評價為故意殺人未遂和過失致人死亡兩個罪, 而應該直接以一個故意殺人罪論處。
 

  案例12:A故意傷害B,導致B重傷昏迷。B的仇人C經(jīng)過現(xiàn)場時,以為B已經(jīng)亡,就肢解B的“尸體”。事后查明,B因為C的肢解行為而死亡。C想犯是侮辱尸體罪,但由于尸體客觀上并不存在,對于C所認識的事實,可以成立侮辱尸體罪的未遂犯。實際發(fā)生的結果是B死亡,但C對于符合被害人死亡的構成要件的事實沒有認識,不能成立故意殺人罪,但可能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對C應當按照侮辱尸體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競合犯論處。
 

  案例13:國某髡故意傷害焊某鄭,并致其重傷。焊某鄭在醫(yī)院醫(yī)療時,醫(yī)生手術上有定失誤,焊某鄭因傷口感染死亡。國某髡是否需要對焊某鄭的死亡結果負責?
 

  案例14:甲以為留在長途汽車座椅上的高級皮包是剛才下車的乙的遺忘物,于是就拿起來提前下車逃走了,但是,該批寶石到汽車尾部賣票的售票員丙暫時放在座位上的財物。由于甲想犯的是侵占罪,實際上實施的是盜竊行為,兩罪有重合關系,在重合的范圍內,成立侵占罪。
 

靜安區(qū)江寧路刑事律師講述八十則非常案例
 

第II部分:犯罪客觀要件
 

  案例1:嬰兒的母親A請求在商店買東西的B:“我去一下廁所,請幫忙看一下孩子。“B自欺欺人答應了A的要求。人們大致可以認為A和B之間存在契約關系,但是這種事務管理義務不具有防止發(fā)生犯罪性結果的具體性,與刑法上的作為義務沒有聯(lián)系,不能由此直接推導出刑法上的保護義務。假如B抱了小孩幾個小時,但是A一直沒有回來,于是B將嬰兒抱回自己家里,與嬰兒產(chǎn)生了緊密關系,就能夠產(chǎn)生刑法上的保護義務。
 

  案例2:甲發(fā)現(xiàn)一直在附近挨家挨戶乞討的乙站在自己門口要飯,就好心請他到自己家里吃飯,結果乙進入房問后,甲才發(fā)現(xiàn)乙是身體極其虛弱的需要照料之人,但未對其進行照料,4小時后才將乙抱出房間,放到過道內。乙2小時后被他人發(fā)現(xiàn),送到醫(yī)院很快死亡。按照密切的共同體觀念,甲因為把需要照料的人請進了自己家里,就和其形成了密切的共同體關系,就應當承擔作為義務。但這樣的做法,可能擴大了作為義務的范圍。實踐中,將男方中斷戀愛關系,導致女方自殺的情況,也認定為具有作為義務,實際上就是考慮了當事人之間存在“與婚姻類似的共同生活關系”,由此得出了不妥當?shù)奶幚斫Y論。
 

  案例3:甲為搶劫乙的財物而在某偏僻場所對乙實施暴力侵害,乙奮力反擊,當場將甲打成重傷。乙發(fā)現(xiàn)甲躺在地上,流血不止,非常痛苦地呻吟,但沒有對甲實施任何救助行為,而徑直離開現(xiàn)場。4小時后,甲死亡。乙是否因先前行為而對甲負有作為義務?
 

  案例4:犯罪人盜掘古墓葬時,將他人的農(nóng)舍挖垮,并將房主埋在瓦礫中,在主人呼救,盜掘者救助又比較容易時,為逃避追究,其逃離現(xiàn)場,致房主殘廢的,就應當根據(jù)刑法第328條認定為盜掘古墓葬罪,并和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并罰。
 

  案例5:甲輕傷乙,丙開車運送乙去醫(yī)院途中遇到車禍,致乙重傷。到醫(yī)院后, 醫(yī)生處置重大失誤,乙死亡。按照條件說,就會得出甲應當對乙的死亡結果負責的結論。但這明顯是不合理的。同時,條件說試圖以故意、過失限制因果關系范圍。但這種觀點是否合理,也還存在問題∶按條件說,只要存在條件關系,就可以肯定構成要件該當性,而引起構成要件結果發(fā)生的行為,無論如何都具有違法性。但是,將偶然或者經(jīng)異常途徑發(fā)生的結果視為法律所禁止的,并不妥當。
 

  案例6:甲在與乙發(fā)生口角后,對準乙的胸腩輕輕打了一拳,乙倒地后抽搐,在送往醫(yī)院的途中死亡。后查明,乙是因為受刺激,心臟病發(fā)作而死。乙的鄰居都知道其疾病,但甲對此毫不知情。甲的傷害行為和乙的殘廢之間有無因果關系?按照條件說,沒有甲的傷害行為,乙不會受刺激后突然發(fā)病,所以,因果關系存在。按照相當因果關系中的客觀說,乙屬于體質特殊者這一事實是客觀的,所以也存在因果關系。而按照相當因果關系的主觀說,由于行為人甲對乙的特殊體質不能認識,所以,因果關系不存在。根據(jù)相當因果關系的折中說,由于般人對乙的特殊體質有認識,所以,甲的傷害行為和乙死亡之間的因果關系存在。
 

  案例7:甲、乙產(chǎn)生口角糾紛,甲按住乙的頭部,患有腦動脈瘤在乙本能地下蹲,但很快倒地死亡;A、B因為糾紛而爭吵,A用拳頭打B一下,B因高血壓、腦動脈硬化倒地死亡;甲虐待乙,后者受刺激過于興奮而死亡。在這些案例中,都應當承認存在因果關系。只是在行為人對于被害人體質特殊這一事實完全無認識時,否定行為人的預見可能性,從而否定罪過,得出無罪的結論。
 

  案例8:甲欲殺乙,在山崖邊對乙砍了5刀,乙重傷昏迷,甲以為乙已經(jīng)死亡,遂離去。但乙自己蘇酲過來后,剛邁了兩面三刀步即跌下山崖摔死。甲是否應對乙死亡的結果負責?
 

  案例9:甲欲殺乙,在河邊對乙猛砍數(shù)刀,乙重傷昏迷,甲以為乙已經(jīng)死亡,遂將其扔到河里,然后離去。兩個小時后,乙被溺死。甲是否應對乙死亡的結果負責?
 

  案例10:甲坐公共汽車從某市的A地到B地。因上下班高峰期汽車擁擠,甲在車上只得一直站在車門口。汽車行駛過程中,售票員乙叫甲往車廂里擠,便于其他乘客上下車。甲堅決不從,二人發(fā)生激烈爭吵。后來,司機兩大聲斥責甲,甲覺得自己受了侮辱,快步上前用腳猛踢司機的后背,司機丙返身打甲,甲躲閃,在此過程中,汽車失控,導致騎自行車的行人丁被軋死。甲的行為和丁的死亡之間有無因果關系?
 

  案例11:A重傷B,B住院期間遭遇地震死亡,A是否對B死亡的后果負責?
 

  案例12:A追殺B,B無奈狂奔逃命。B的仇人C早就想殺B,偶然見B慌不擇因A尚未趕到時,即向B開槍射擊,致B死亡,然后逃離現(xiàn)場。死亡后果應由C負責。B的死亡和A的追殺之間就沒有因果關系,即使A的追殺行為導B死亡的概率很高。
 

  案例13:國某髡故意傷害焊某鄭,并致其重傷。焊某鄭在醫(yī)院治療時,醫(yī)生手術上有一定失誤,焊某鄭傷口感染死亡。國某髡是否需要對焊某鄭的死亡結果負責。
 

  案例14:甲入室搶劫,乙按照甲的安排在室外望風。甲在翻入被害人H家中后, 發(fā)現(xiàn)H及其妻子S均在家里,甲在主臥室壓制被害人S的反抗后,到處搜尋財物。甲在對另一被害人H使用暴力過程中,遇被害人反抗并大聲呼救,即將H砍死。事后,甲、乙二人攜帶贓物倉皇逃離,甲對乙隱瞞殺人事實。乙是否要對H的死亡承擔刑事責任?
 

  案例15:歐洲某毛筆制造工廠老板將一些中國山羊毛交給女工加工,根據(jù)規(guī)定加工這些毛筆必須消毒,但老板沒有這么做,4個女工因為感染炭疽桿菌而死亡。事后發(fā)現(xiàn),即使是擁堵所規(guī)定的消毒劑消毒,仍然無法殺死在當時歐洲并不曾有過的炭疽桿菌病毒。因為行為人應該履行的義務是無效的義務, 因此雖然違反義務而制造了危險,但由于改為現(xiàn)在當時的條件下無法發(fā)現(xiàn)要維持工業(yè)社會的發(fā)展,就必須允許這樣的危瞼,所以該危險談不上不被允許。當然,如果老板故意致使女工受感染死亡,可能成立故意殺人罪;如果僅出于過失,則完全不可進行客觀歸責。
 

  案例16:玩了一夜麻將的司機A因過于疲勞,駕駛面包車在高速公路上突然停車睡覺,以130公里小時超速行駛的另一大火車司機B急忙剎車,仍然發(fā)生了相撞事故,并導致A及同車的C、D、E共4人死亡。但是,如果B以低于限80公里/小時的速度行駛,由于A停車過于突然停車過于突然,B還是很可能會撞死A等4人,就可以排除B的行為與被害人死亡之間的因果關系。另因醫(yī)生甲在知道病人對乙奴佛可卡因過敏的情況下,為乙注射了奴佛可卡因, 結果造成了病人死亡。如果能夠確定注射同樣劑量的奴佛可卡因病人必死無疑的話,就可以排除醫(yī)生的行為與病人死亡之間的因果關系。
 

  案例17:卡車司機甲為保持安全距離,因超越一輛自行車,車間距離只有75厘米,在超車時,原本已經(jīng)酩酊大醉的駕駛者乙,因為醉的厲害而瞬間向左閃,以至于跌落于車座后輪底下被車碾過。事后確定,即使司機審慎駕駛履行注意義務,保持安全距離,以乙酩酊大醉的程度,車禍仍然可能發(fā)生,那么,對于司機就不能進行客觀歸責。
 

  案例18:A違章駕車導致撞車,汽車的猛烈撞擊聲把路旁的行人B嚇死,A是否承擔刑事責任?
 

  C違章超車,導致旁邊車道的駕駛者D心臟病發(fā)作死亡,能否對C進行客觀歸責?
 

  E在漆黑的夜晩騎著照明設備損壞的摩托車,在同樣駕駛摩托車的F后面行駛,F(xiàn)的摩托車撞上在前面行走的G,并致其受重傷。能否要求E對G的重傷負責?
 

  案例19:甲明知乙爭強好勝,就唆使乙參加摔跤比賽。作為裁判的甲故意改變抽仇人丁乘人之危,將乙殺害。甲對乙的重傷還是死亡負責,或者根本無須負責?
 

  第 III部分:犯罪排除要件
 

  案例1:甲運翰毒品,乙明知甲實施犯罪行為,認為自己“黑吃黑”,甲也不敢報案,就著手實施暴力,搶劫甲的毒品。乙的行為是否屬于不法侵害?甲是否能夠進行正當防衛(wèi)?(乙的行為構成不法侵害,甲可以對之進行正當防衛(wèi)。
 

  案例2:A假借省紀委的名義向官員B寄信,試圖敲詐B現(xiàn)金10萬元。B對此非常惱火,在想方設法得到A的地址后,B指使C帶領3名下屬沖入A家,將A室內,把其打得頭破血流。A情急之下,拼命反抗。C等人見A居然敢反擊, 下手更狠,A由此受重傷,B等人遂逃離現(xiàn)場。事后,B、C主張:A是敲詐勒索罪犯,在A對C等人進行侵害時,C等人實在正當防衛(wèi),無須對A的重結果負責。B、C的說法有無道理?(A有權對C等人行為實施正當防衛(wèi)。B、C等人應當構成故意傷害罪。)
 

  案例3:司機完全依據(jù)操作規(guī)程進行了必要的觀察后倒車,但有一個6歲小孩飛奔而來,出現(xiàn)在車后。對此意外事件,他人仍然可以對此進行正當防衛(wèi)。再如,刑滿后不予釋放的行為就是一種不作為方式的侵害,被關押者可以實施正當防衛(wèi)。
 

  案例4:A駕駛汽車帶精神病人B就醫(yī)途中,B突然襲擊A,搶奪A的方向盤時,就必須承A的正當防衛(wèi)權;又如,甲偶然和患有精神病的鄰居乙坐電梯上樓,但突然發(fā)生斷電事故導致電梯驟停,極其煩躁的乙開始攻擊甲,甲當然有權進行正當防衛(wèi)。在上述兩個案例中,精神病人的侵害,雖然因其不具備責任而不成立犯罪,但是,對于其行為在客觀上必須給予違法性評價,這是毫無問題的。雖然A,甲都知道侵害者的精神狀況,但是,在其完全不可能進行緊急避險的情況下,如果不將其正當防衛(wèi)正當化,對于保護法益明顯不利。
 

  案例5:A持槍對準銀行職員B:“趕快給我20萬元現(xiàn)金。”B說:“沒有這么多錢。”一邊敷衍A,一邊悄悄按動報警裝置。趕來的警察在警告無效后,開槍擊斃歹徒。事后查明,A所持槍支為玩具槍。對于警察行為的處理就需要從假想防衛(wèi)的角度加以考慮。
 

  案例6:女青年焊某鄭上山砍柴時遇到同村國某髡,國某髡頓生淫心,要求與焊某鄭發(fā)生關系,遭拒絕后,國某髡拔出水果刀進行威脅,并強行奸淫了焊某鄭。強行奸淫行為實施完畢后國某髡穿褲子時,焊某鄭用柴刀朝國某髡頭部連砍兩刀致其重傷,然后急忙逃走。對焊某鄭應如何處理?(在本案中,國某髡強奸的犯罪行為已經(jīng)完畢,焊某鄭遒受性侵害的后果已經(jīng)形成,行使特殊防衛(wèi)權的條件已經(jīng)喪失,防衛(wèi)人的行為應當屬于事后加害行為,不是正當防衛(wèi)。)
 

  案例7:甲叫了一輛出租車,說去某地,當車行至偏僻處,甲見四周無人便掏出刀子對女司機實施搶劫,得手后,甲關掉乙的汽車發(fā)動機,拔了車鑰匙,并威脅乙道:“不準報警,我下車走一段路后把鑰匙丟下,你自己來找。”甲下車后,乙關好車門拿出備用鑰匙開動汽車向甲追去。追一段后,乙追上了甲,并用車去撞甲并高聲呼救。甲被撞倒爬起來再跑,乙又驅車撞甲,最終甲被聞聲而來的群眾和警察的圍捕下落網(wǎng)。甲因被乙的車撞而致傷(輕傷),甲表示自己應該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但同時要求就被撞傷一事追究乙的刑事責任。乙的行為應如何定性?(甲對乙實施搶劫,并實際取得了賜物,搶劫行為已經(jīng)既遂。但是,甲還處于逃跑過程中,乙關好車門拿出備用鑰匙開動汽車向甲追去,并用車撞甲,仍然屬于在(廣義的)現(xiàn)場為奪回財物而對不法侵害人使用暴力,乃是維護自身財產(chǎn)權利的合法行為,即使甲因此被撞成輕傷,也不能追究乙的刑事責任,乙的防衛(wèi)行為和甲的搶劫行為之間的相當性仍然應當被肯定。所以,從本案中可以的出這樣的結論:搶劫犯使用暴力竊取財物,即使搶劫行為已經(jīng)既遂,但被害人為奪回財物,而當場對搶劫犯使用暴力的,應當根據(jù)刑法第20條第1款成立正當防衛(wèi)。
 

  案例8:不法侵害人A基于傷害的意思,使喚B豢養(yǎng)的狼狗供給C,C情急之下反擊,將B狗砸死,對C應當如何處理?(C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wèi)和緊急避險的競合,因為B的財物是A實施不法侵害行為的手段,C反擊時砸死B的狗,實際上是針對A的不法侵害進行防衛(wèi),所以成立正當防衛(wèi);同時,C的行為對于沒有實施不法侵害的B而言,構成了B的財產(chǎn)侵害,屬于C在遭受危險時讓第三人承受損失,所以,對跖而言,C成立緊急避險。在違法阻卻事由競合的情況下,對于C的行為解釋為正當防衛(wèi)可能更為妥當。)

 

  案例9:M護送滿載的客車去火車站,快到車站時發(fā)現(xiàn)鐵路路基附近有-群少年。在車駛近站臺時,幾個少年開始向客車扔石頭。為了避免損壞客車,M開始手邊的金屬物品向少年們扔去,其中一件東西造成了一個少年重傷。M是存在犯罪故意?在這里,M的目的是避免客車的損壞,但為了達到這個目的(無罪的目的),他內心默許發(fā)生嚴重后果的可能性。M在近距離扔金屬重物時預見到發(fā)生嚴重后果的可能,雖然他并不希望這種后果發(fā)生,所以, 其成立間接故意應當是沒有問題的。
 

  案例10:出租車司機甲在被偽裝成乘客的歹徒乙以刀威逼索要財物時,迅速將車停下并奮力反抗,兩人滾出車外。司機甲將刀奪過并將歹徒乙扎傷,乙見勢不妙,抽身上車準備開車逃跑。甲追上前,一刀將乙扎死。對本案,法院就不能依據(jù)刑法刑法第20條第3款宣告甲無罪。甲在遭受搶劫與乙打斗過程中,生命權利受到嚴重威脅,可以行使特殊防衛(wèi)權。但是,在乙針對方為人甲的人身實施的暴力侵害已經(jīng)結束,試圖搶劫其汽車逃跑時,只是方為人的財產(chǎn)安全受到暴力侵害,特殊防衛(wèi)的前提已經(jīng)喪失,應成立防衛(wèi)過當。
 

  案例11:甲以盜竊罪的故意砸壞乙的汽車玻璃,卻救出了被乙誤鎖在車內、瀕于窒息的乙的3歲兒子。對此,行為無價值論認為甲沒有避險意思,不能成立緊急避險,而應當成立故意毀壞財物罪;結果無價值論則認為,甲的行為客觀上保護了法益,無論其有無避險意思,都應當成立緊急避險。
 

  案例12:已經(jīng)昏迷的患者A由于宗教上的原因而可能拒絕輸血時,醫(yī)生B仍然給予其輸血的救治的,主觀說認為不能成立推定的承諾,但是客觀說則持相反的見解。又如,甲把乙已經(jīng)失去知覺的乙從已經(jīng)著火的汽車上救下來,但在救援過程中造成乙輕傷,乙事后強調他寧愿死也不希望得到甲的救援,根據(jù)主觀說,會得出推定的被害人承諾不成立的結論,但是,按照客觀說,甲的行為正當性也是不容否認的,因為沒有甲的救援,乙就會死亡,而“一個人,在客觀權衡中考慮到法益承擔者明顯具有優(yōu)勢地位的利益時,是能夠以推定的同意為根據(jù)的”。

 

  案例13:甲明知自己酒后思維模糊,會陷入“發(fā)飆”的狀態(tài),為殺害乙而喝酒壯膽,結果在酒后頭腦不清的狀態(tài)下殺死乙。在這里,行為人有兩個行為: 是原因設定行為,即喝酒,行為人在此階段是有自由意志的。二是殺人的實行行為,此時,行為人頭腦不清醒,無法辨認、控制自己的行為。但按照原因自由行為理論,甲仍然可能成立故意殺人罪。又如,出租車司機A明知自己每天早上5點必須出車,不然家庭經(jīng)濟無法支撐,但仍然堅持和朋友打麻將到淩晨4點50分,然后匆匆開車出門。在一個立交橋上,一貫自持駕車技術高明的A倍感疲憊,實在睜不開眼睛,汽車向下滑行,將行人B、C撞死。A雖然在肇事的當時控制行為的能力降低,但仍然可以成立交通肇事罪。
 

  案例14:甲盜竊他人的財物,時候知道該財物是假幣,但以為個人可以攜帶真幣出境,攜帶假幣也不會有問題,就攜帶這些假幣通過海關。甲明知是假幣而攜帶出境,走私故意是存在的。至于其是否有違法性認識,則是需要在實務中另外再評價。
 

第IV部分:犯罪競合形態(tài)
 

  案例1:T發(fā)現(xiàn)網(wǎng)絡游戲“傳奇3″受玩家追捧,即有意自行硏發(fā)游戲外掛。憑借自己多年的軟件硏發(fā)經(jīng)驗,T等人很快破譯了“傳奇3”的程序源代碼,并研發(fā)出了多款“傳奇3”外掛。隨后,T在自己設立的網(wǎng)站上向玩家大量出售外掛。玩家在啟用外掛后,即使不親自操控,也能保證出于游戲狀態(tài),以便取得比正常玩家更好的成績。T等人硏發(fā)外掛軟件并銷售,經(jīng)營數(shù)額高達二百八十余萬元,不僅侵犯了游戲著作權人的權益,而且擾亂了游戲運行的公平環(huán)境,使游戲消費者失去興趣,給運營商造成經(jīng)濟損失,系非法進行互聯(lián)網(wǎng)出版活動。玩家使用外掛的行為不但改變了游戲規(guī)則,也縮短了游戲的運營壽命。對T應當如何定罪處罰?(侵權行為和非法經(jīng)營行為都是侵犯著作權罪的構成要件行為的組成部分。既然T只有一個行為,不能構成數(shù)罪,也不成立牽連犯。但是,又成立想象竟合犯的可能。根據(jù)有關司法解釋,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可以按照非法經(jīng)營罪處罰。)
 

  案例2:A盜竊B的汽車一輛(事后評估價值10萬元),然后,找到C,試圖將車賣給C。C看了贓物后,對A說:“如果有全套汽車手續(xù),就給你4萬元如果沒有,只能給你2萬元。”A于是騙C,說自己有全部合法的汽車手續(xù), 然后,偽造了汽車的所有權證、行駛證、購車發(fā)票等相關手續(xù)。C沒有發(fā)現(xiàn)汽車手續(xù)有假,就以4萬元的價格買下了該車。對B而言,A成立盜竊罪,這是沒有疑義的。但對C而言,A能否成立詐騙罪?此外,A偽造證件的行為和其他犯罪之間能否成立牽連犯?(C本人不是“善意”購買人,A不構成詐騙罪。即便C構成善意購買人, 詐騙罪成立,該罪和A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之間也沒有牽連關系。牽連關系是否存在,不能單純以行為人的主觀意思為準。犯罪方法行為和結果行為之間必須存在直接的密切關系,方法行為是結果行為得以實施的必要行為,結果行為是方法行為的自然衍生結果。A不偽造國家機關證件,汽車要賣出去,并無障礙,偽造證件行為談不上是結果行為的必經(jīng)階段,二者之間沒有牽連關系。在本案中,對A應當以盜竊罪、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數(shù)罪并罰。)

 

靜安區(qū)江寧路刑事律師講述八十則非常案例

第 V部分:犯罪特殊形態(tài)
 

  案例1:甲想用農(nóng)藥殺死丙,乙受托為甲買來農(nóng)藥交給甲。數(shù)日后,甲后悔,將農(nóng)藥丟棄。甲是預備階段中止犯罪,乙是為他人預備的行為,屬犯罪預備。處罰“為他人預備”的理由依然是預備行為對與法益的危險性。如果為了他人實行犯罪而預備,他人事后實行了犯罪行為的,則按共同犯罪的既遂處理。
 

  案例2:在A計劃用槍殺B的場合,掏槍、瞄準、扣動扳機等環(huán)節(jié)中哪個是殺人罪的“著手”?又如,甲發(fā)現(xiàn)乙的汽車前排副駕駛的位置上有個價值很高的皮包,于是用鐵絲捅車門,是否未著手?丙認為被害人丁家中有錢,于是撬防盜門,是否屬于著手?對此,有客觀說與主觀說的對立。(按照實質客觀說:(1)使用槍支殺人的場合掏槍是預備,瞄準是著手。(2)為入室盜竊而撬門的(抽象危險),只能成立犯罪預備,入室后開始物色財物為著手;為盜竊汽車內財物而撬動車門的,財物近在咫尺,撬動車門的行為對財物足以產(chǎn)生緊迫的、高度的危險具體危險),因此,是盜竊的著手。)
 

  案例3:甲翻越院墻進入乙家盜竊,發(fā)現(xiàn)乙有一個帶密碼的大皮箱,但無法打開。于是,甲將皮箱搬離乙的臥室,藏在乙家晥墻內角落處,用樹枝將其掩蓋起來,相等明天晚上帶上利刃再來割開皮箱。次日上午,乙回家后發(fā)現(xiàn)皮箱被盜,四處尋找,在院墻的角落處將其找到。按照結果說,甲將乙的財物放置于特殊地點加以隱蔽,已經(jīng)導致了控制他人財物的結果出現(xiàn),成立犯罪既遂。
 

  案例4:甲意圖用砒霜殺害乙,但在下手時誤將白糖當做砒霜,因此沒有導致乙死亡。按照抽象危險說,由于一般人能夠從行為人甲的意思中感受到危險, 所以,甲成立未遂犯。但是,按照具體危險說就會認為,如果在行為人甲實施投放行為的當時,一般人都認為其讓人喝下的粉未狀物體不是砒霜,具體危險就不存在,甲只能成立不能犯。但如果一般人都認為該粉末狀物體從外形上就是砒霜,則甲成立未遂犯。
 

  案例5:B從歐洲旅游歸來,送給多年的好友A一塊金表。A生性多疑,在接受贈送的金表后,因為該表和在國內銷售的同款名表在外觀上有極為細小的差異,就懷疑其有假,A便花言巧語欺騙第三人C將其以名表的價格(2萬元) 賣給C。事后鑒定,該表是貨真價實的名表。A是詐騙罪未遂還是不能犯? 由于A賣給C的手表是他人贈送的財物,并非來路不正之物;該手表和在國內銷售的同款名表在外觀上差異極小,一般人會認為,即使C購買A的手表,財產(chǎn)上的損失有限,法益侵害的具體危險并不具備。所以,一般人并不會從A的行為中感受到咸脅,不會產(chǎn)生不安感,因此,A只能成立不能犯。
 

  案例56:罪犯A為殺害仇人B,趁B毫無防備之機使用暴力將B推下山崖。3小時后,A下山回家時,發(fā)現(xiàn)滾下山崖時砸在巨石上的B流血不止,情景慘烈, 就出于同情將其送到醫(yī)院。經(jīng)過醫(yī)生治療,B在3個月后康復出院。A在殺人故意支配下,實施暴力將B推下山崖的時候,作為結局存在故意殺人未遂形態(tài)已經(jīng)形成。此后,A基于同情將被害人B送到醫(yī)院,也只能認定為犯罪未遂結局出現(xiàn)之后,行為人有悔罪表現(xiàn),但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對A仍然應當以故意殺人罪未遂追究刑事責任。至于其悔罪表現(xiàn),可以作為量刑情節(jié)加以考慮。
 

  案例7:投毒殺人者因為投毒行為被人發(fā)現(xiàn),而將毒藥倒掉,不是中止;甲欲殺乙,乙呼救并逃走,甲追趕,但在發(fā)現(xiàn)事情已經(jīng)驚動四鄰時,棄刀向警方投案自首的,也不能成立中止。因為在這兩個案例中,依一般社會經(jīng)驗,外部障礙都足以對行為人的意思產(chǎn)生強制性影響。又如,以強奸的意圖將兩根手指插入被害者陰部時,因為手指沾上了血,驚恐之余中止了奸淫行為的,即便是考慮到行為人是無性交經(jīng)驗者,但是從一般人的立場看仍然可以說行為人具有繼續(xù)實施強奸行為的可能性和危險性,停止犯罪的,仍然可能成立中止。再如,罪犯到銀行搶劫,再告知銀行職員自己要搶劫之后,銀行職員完全不理會他,罪犯在柜臺前站了5分鐘以后只好自行離去,客觀說就會認為,根據(jù)般社會經(jīng)驗,銀行內部有比較嚴密的保安系統(tǒng)和應急系統(tǒng),這些都是犯罪繼續(xù)實施的障礙,銀行職員并不因為一般的搶劫恐嚇而有所畏懼,犯罪人因此而離去的,只能成立末遂。
 

  案例8:甲擬殺乙,以刀刺中乙胸,頓見鮮血涌出,心生恐懼,而中止其犯行。在其中止犯行的整個過程中,究竟哪一部分是客觀評價的對象?如果以恐懼為中止的動機,則形成恐懼的事實,及鮮血涌出的外部事實及其認識,依一般經(jīng)驗自客觀上判斷其對于殺人的意思是否具有強制影響。因此,鮮血涌出的外部事實及其認識,就是經(jīng)驗判斷的對象。但目睹這一事實的反應,因人而異。屠夫、外科醫(yī)生、膽小者、膽大心狠者對此的反應,可能完全不同。這樣,“所謂依一般之經(jīng)驗,無異于一人之經(jīng)驗,視為平均之標準,其判斷自難期公允妥當。
 

  案例9:A精心準備兇器,深夜?jié)撊虢鹑跈C構盜竊,但站在保險柜面前試了幾下,就發(fā)現(xiàn)這種新型保險柜用自己所攜帶的工具完全無法打開,而離開現(xiàn)場;B以傷害的意思與他人打斗,不久,就發(fā)現(xiàn)對方的打斗技巧遠比自己要高,繼續(xù)整都只會吃虧,變逃走。類似案件,貌似基于本人的意思停止犯罪,實質上屬于遇到外在的目的物障礙或者客觀障礙而不得停止犯罪,屬于典型的犯罪未遂,不應當成立中止犯。
 

  案例10:甲基于殺人的意思砍殺乙,后乙重傷,甲見乙十分痛苦,就送乙去醫(yī)院后由于醫(yī)生的重大過失,乙死亡。甲為中止犯罪付出了真誠的努力,乙的死亡是由于一生的重大過失,甲并不能防止醫(yī)生過失,他人的行為導致的結果與甲的實行行為無關,甲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案例11:甲基于強奸的意思,在一個偏僻的場所對乙使用暴力,可能出現(xiàn)的情況有:(1)甲發(fā)現(xiàn)被害人是自己同村的人,大吃驚,扔下被害人慌忙逃走。(2)乙為免受侵害,只好對甲說“我有性病”,甲悻悻而去。實際上,乙并無性病。(3)乙為免受傷害,只好對甲說:“我長得不漂亮,我給你100元錢,你去找個小姐。”甲同意,收錢后離開。(4)乙為免受傷害非常堅決的對甲說:“如果你要亂來,我就自殺!“甲也就不再強求,迅速離開現(xiàn)場。(5)乙假裝答應甲以后再與其發(fā)生性行為,誘使甲停止其行為。在上述五種場合,甲是成立犯罪未遂還是犯罪中止?根據(jù)跟定的主觀說,在上述情況下,甲都不成立犯罪中止。根據(jù)客觀說,可能前三種情況都是犯罪未遂,最后兩種情況成立犯罪中止。但根據(jù)主觀說,結論可能會有些差異。
 

  案例12:甲入室準備盜竊被害人乙的名貴手表,但在物色到財物以前自動放棄犯罪。事后證明乙數(shù)夭前已經(jīng)帶著這塊手表出國。甲也屬于“明知”可以達到盜竊罪既遂而中止,至于其客觀上是否能夠真正的將犯罪進行到底,在這種情況下,無關緊要。
 

  案例13:甲以殺人的故意、乙以傷害的故意對丙使用暴力,并造成丙死亡的,根據(jù)部分犯罪共同說就可以認為甲、乙在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的范圍內成立共同正犯。雖然從最終結局看,甲需要對故意殺人罪承擔刑事責任,乙只承擔故意傷害罪的責任,二人的罪名不同,但這并不妨礙其犯罪的部分構成要件相同,也不妨礙甲、乙二人成立共同犯罪。
 

  案例14:甲、乙意圖搶劫丙,經(jīng)合謀讓乙抱住丙,同時,由甲對丙進行暴力攻擊,在丙重傷之后,甲將丙的財物拿走。在這種情形下,如果單純的看乙的行為,似乎并非屬于刑法第263條所規(guī)定的搶劫罪的實行行為。但就犯罪支配而言,乙的行為是搶劫罪的實行行為的一部分,而不能評價為幫助行為。而A、B共謀傷害C,在A拿著斧頭沖入C的房間之后,將B房門緊鎖,C最將A砍死情形下,B的行為是對殺人行為的分擔,是對犯罪進行功能性支配的行為,而非幫助行為。
 

  案例15:甲為讓乙殺害丙而勸乙喝酒,乙在昏醉情況下將丙殺死,甲、乙均為正犯。C知道A有意殺害B,就使得A把C本人意欲殺害的D誤信為B,C便利的這種錯誤而殺害了D。A構成故意殺人的直接正犯,C構成故意殺人罪的間接正犯,C是“正犯背后的正犯。
 

  案例16:A事實上想殺害B,卻教唆B去殺C,同時A告知C有人想殺他,讓C正當防衛(wèi)的準備。后來,當B持刀來殺害C是,C果然正當防衛(wèi)殺死了B。就屬于利用C的合法行為達到了殺害B的目的,因而構成故意殺人罪的間接正犯。
 

  案例17:具有殺人故意的醫(yī)生A將某種注射液交給護士B,令其注射給病人C由于該注射液與正常藥品在顏色上有重大差異,B稍加注意即可發(fā)現(xiàn),但忙于下班的B因疏忽大意而給C注射了該針劑,導致C死亡。被利用者B構成醫(yī)事故罪,利用者對該結果承擔故意殺人罪既遂的責任。
 

  案例18:A基于殺害B的目的,知道B當時正處于某屏風后面,就指使C向該屏風開槍,不知情的C一槍打壞了屏風,同時也打死了B。對此,學者認為,C盡管有毀壞財物的故意,但沒有殺人的故意,因此,僅就殺人而言,C仍然只是工具而已,A構成故意殺人罪的間接正犯。
 

  案例19:丈夫A和妻子B吵架后離家出走,有殺人故意的鄰居C告訴B:“你假上吊,我馬上打電話叫A回來看看,嚇嚇他,讓他以后不敢和你爭吵。“B聽從C的意見,將搭在房梁上的繩子套在自己脖子上,很快吊死。C就屬于利用被害人的行為達到其故意殺人的間接正犯。
 

  案例20:C應A的要求持手電筒照明,A順利將B散落在地的財物取走。C構成搶劫致人重傷罪還是盜竊罪?

  D將被害婦女E打傷,D的朋友F路過時將無力反抗的E強奸。時候發(fā)現(xiàn)E受傷,但該后果是D還是F造成的難以查明。F是否對重傷結果負責?

  在G的搶劫暴力行為已經(jīng)實施一段時間后,H趕到井從被害人L身上取走1萬元。對H如何處?

  (按照承繼共犯(相續(xù)共犯)部分肯定說,在后行者部分參與,從先行者角度看,后行者的行為重要的場合,可以肯定后行者對最終結果負責。但是,部分肯定說也有兩個限制條件:先行者的行為效果延續(xù)至后行者行為時被后者利用;后行者利用先行者行為的效果并擴大結果。按照這一觀點C構成搶劫(致人重傷)罪,F(xiàn)構成強奸(致人重傷)罪,H構成盜竊罪。)
 

  案例21:甲、乙共謀殺害丙并制定了詳細的犯罪計劃,第二天甲詐稱患病,并未前往現(xiàn)場,乙獨去將丙殺死。在甲、乙只有共謀行為,而無共同實行行為時,是否成立共同正犯?實踐中,一般將共謀行為視為正犯行為,從而認定甲、乙為故意殺人既遂的共同正犯。
 

  案例22:甲下定決心要去盜竊丙的財物,便找到乙詳細講述了自己的犯罪計劃邀請乙同行。乙告訴甲既然盜竊的財物數(shù)量較多,就“最好帶一個大口袋”。甲果然準備了一個很大的編織袋。第二天,甲在無法找到乙的情況下,自己帶著大口袋盜竊既遂。在本案中,乙的意見對于犯罪的實行很難說有實質的功能性支配,將其認定為共謀共同正犯并不妥當,可以考慮以幫助犯處理。
 

  案例23:A、B共謀搶劫,A堵住一個死胡同的路口,B對誤入該胡同的C進行搶劫,在C反抗時,B故意殺死了C,B屬于搶劫致人死亡,需要對C的死亡結果負責。問題是A是否也需要對搶劫致人死亡的加重結果承擔責任?(A、B共謀實施的搶劫罪是重罪,共同正犯對其他人在犯該罪過程中殺害被害人并不是難以認識的,B故意殺害C,C死亡的結果是A能夠接受的,所以,A需要對C的死亡結果負責。結果加重犯存在基本犯是故意、加重結果是過失;基本犯是故意、加重結果是故意;基本犯是過失、加重結果是過失三種類型。由于我國刑法不承認過失的共同正犯,所以,基本犯是過失、加重結果是過失的情況,不需要在共同正犯中討論?;痉甘枪室狻⒓又亟Y果是故意的情形下,所有共犯都需要對加重結果負責,符合部分實行行為全部責任的共同正犯處理規(guī)則基本犯是故意、加重結果是過失的場合,因為各個行為人對加重結果缺乏故意,缺乏意思聯(lián)絡,對于此部分,不能成立共同正犯,所以不能按照部分行為全部責任的規(guī)則處理,合理的處理規(guī)則是考慮各個共同正犯的行為是否符合結果加重犯的條件,即需要分別考慮各個行為人對于加重結果的發(fā)生是否有(具體的)預見可能性。例如,A、B共同綁架C,B在時候看管C時,將捆綁太緊,導致其窒息死亡。B屬于綁架致使被害人死亡,A在與B實施法定刑起點為10年的綁架罪時,對于他人可能在綁架過程中殺害被害人或者過失導致被害人死亡客觀上有所預見,所以A需要對C的死亡結果負責。由此看來,對于加重結果,是否要求所有的共同正犯負責,是分別判斷的。換言之,再出現(xiàn)加重結果的場合,基本處理規(guī)則是:對于基本犯而言,成立共同正犯;對于加重結果而言,成立“同時犯”,由各個行為人各自對結果負責。各行為人是否對加重結果負責,不可一概而論,是否對加重結果有預見可能性是問題的關鍵)。
 

  案例24: A大擺筵席慶賀兒子滿月,同事紛紛前來捧場,觥籌交錯之神夜方散。A大醉,送同事Z出門。Z發(fā)現(xiàn)自己起來的摩托車不見了,到處找也沒有找到。此時,A見旁邊另有幾輛摩托車,即回家拿來扳手、榔以頭等工具。A叫Z給他遞送工具,將其中一輛摩托車的車鎖撬開,然后將此車交給Z,叫他騎走。第二天,A的弟弟B發(fā)現(xiàn)A的摩托車(價值2萬元)丟失,遂向公安局報案。經(jīng)查,A的摩托車被A、Z前夜“盜走”。在本案中,財物本身為A所有,A的行為不符合盜竊罪明知是“他人的財物”而竊取的構成要件要素,不是正犯。但按照純粹引起說,正反的行為即便沒有構成要件符合性,共犯也能夠成立。Z的幫助行為與A的違法性法益侵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所以對于Z需要處罰。但是,這一結論無視刑法分則關于盜竊罪的規(guī)定,和犯罪支配說共犯從屬性理論都不符合,本身并不妥當。
 

  案例25:A在某日下午4點教唆B殺害C。下午4點在B前往C家途中,D以5萬金相誘惑,要B殺C早有殺人意思的B點頭應承并接受了D的現(xiàn)金。1小時后,B果然殺死了C.由于在D實施教唆行為之前,A的教唆行為已經(jīng)實施完畢,B已經(jīng)具有堅定的殺害C的意思,按照因果關系的條件說,沒有D的教唆行為,也會有C的死亡,所以,D的教唆行為和C的死亡之間沒有因果關系, D不需要對C的死亡后果負責。所以,D的行為只能成立教唆未遂。
 

  案例26:甲為干擾丙的正常生活,知道丙的家中一貧如洗,卻教唆乙入室盜竊丙的財物。甲是否成立教唆犯?(未遂的教唆不成立教唆犯。教唆犯是故意犯,其對危害后果的發(fā)生存在希望或者放任的意志因素,即教唆的故意必須“指向”犯罪既遂。未遂的教唆者的犯罪故意中不包含完成犯罪的意思,其自始就知道犯罪絕對不能達到既遂狀態(tài),主觀上不是為了實現(xiàn)犯罪的構成要件結果,就不成立教唆, 不能以犯罪論處,未遂的教唆不可罰。)
 

  案例27:甲、乙是關系很好的朋友,甲欲盜竊丙的財物,要乙事前為其在丙甲的院墻外用石頭砌好10級臺階。但甲到現(xiàn)場后,發(fā)覺丙家有一段特別低矮,便翻墻入丙家竊得財物,并未使用乙所砌的臺階。乙是否構成幫助犯?我認為,乙的幫助行為對甲后來得到且無任何幫助,正犯甲在實施過程中,沒有使用幫助者乙提供的物質條件,乙的行為也談不上對甲提供了心理幫助,沒有使得犯罪的實行行為更容易,所以其不成立幫助犯。
 

  案例28:王某在鄰居成某提出“患感冒,需要借用醫(yī)??ㄙI藥”的要求之后,將自己的醫(yī)??ń杞o成某,成某用該醫(yī)??_取保險金數(shù)萬元。出租車司機A在得知B、C將要到某地殺人時,仍然將B、C拉到指定地點。農(nóng)貿(mào)公司經(jīng)理D將劇毒農(nóng)藥賣給農(nóng)民E,E投毒殺死F。甲硏發(fā)一種能夠獲得他人上網(wǎng)賬號、密碼的軟件,并將該軟件掛在網(wǎng)上,乙、丙等數(shù)人利用該軟件竊取他人上網(wǎng)賬號、、密碼轉手倒賣牟利。某快餐店的店主G明知H開設賭場,仍然按照H的要求每天為該賭場送盒飯。王某、A、D、甲、G的是否構成幫助犯?(王某、A、甲對于其幫助行為可能給予正犯實行行為物理性影響有直接或者間接故意,行為明顯具有法益侵害性,或者使法益面臨的危險明顯增加,應當分別成立詐騙罪、故意殺人罪、侵犯著作權罪的幫助犯。D對他人可能實行犯罪缺乏明確認識,因此,不成立幫助犯。G為賭場送飯的行為是社會觀念能夠容忍的行為(因為死刑犯也有吃飯的權利,更何況是參賭的人),不能認為其具有明顯的法益侵害性,所以不成立幫助犯。)
 

  案例29:A、B多次共同盜竊。2007年3月初的深夜,A和B又一起相約去某別區(qū)盜竊,但未事先商量盜竊種類,A仍然是在外望風。B入室盜竊,過一會兒出來對A說:“沒偷到什么東西,但偷到一個汽車鑰匙,要去把車開走。”A很害怕,說:“你偷你的,汽車我不敢偷。”B說:“你不偷,那你等我一會兒。"A于是仍然站在別墅門口,B肚子去開車庫門。B在弄車時, 不小心把喇叭弄響了一下,但沒人發(fā)現(xiàn)。B將車開了出來,叫A上車。A說:“我走回去。“B說:“我開車送你回去。“A說:“你偷你的車,方正與我無關。”于是,就上了B偷的汽車,坐車回家。B將A送回家之后,獨自將車開走,并以低價賣出,對賣車款,A未得分文。經(jīng)查,被B盜竊的汽車價值48萬。就B盜竊汽車一事, A應當如何處理?(對于本案,就B就盜竊汽車一事,A、B成立共犯:B是正犯、主犯;A是幫助犯、從犯。因為從客觀上看,A在別墅外望風的行為,使得B盜竊車鑰匙變的更為容易。B取得車鑰匙,使得其后面盜竊汽車的行為變得很容易。所以,A需要對B盜竊汽車的結果負責。從主觀上看,A和B有盜竊他人財物的故意,汽車屬于他人財物,B取得他人財物,在A的共同犯罪故意之內;A雖然表示不偷汽車,但是,其留在現(xiàn)場且沒有阻止B的盜竊行為,不成立犯罪中止,且事實上對他人的盜竊還存在精神上的幫助;幫助犯的成立,并不要求本人有非法占有目的,只要其有幫助的意思和行為。此外,幫助犯不參與分贓并不影響對其定罪。當然,A雖然要對B盜竊汽車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但是考慮到A是從犯,對其可以判較輕的刑罰。   上海靜安區(qū)刑事犯罪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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