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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規(guī)范的訴狀應該怎樣起草

日期:2021-05-24 關鍵詞:上海規(guī)范訴狀模板

一、訴狀中常見的問題與不足

起訴應當提交起訴狀,書寫起訴狀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律師在代理案件的過程中,提交書面起訴狀是必不可少的工作內容。不僅如此,起訴狀也代表了律師對案件事實的解析和對法律關系的把握,也在一定的程度上確定了當事人的權益。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對起訴狀內容進行了明確。根據該規(guī)定,起訴狀涵蓋以下內容:原被告基本信息,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然而,在實務當中,經常可見以下幾個方面的不足和問題:

1、當事人信息不全、不實、不準確。一些律師可能認為,當事人的基本信息,與案件關聯(lián)不大,沒有必要完全遵照訴訟法的要求予以標明。這種作法顯然是不妥當的。根據民訴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原被告的信息涵蓋了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yè)、工作單位、住所、聯(lián)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lián)系方式等。這些信息如果不全、不實或者不準確,既可能會影響送達,也可能會影響案件審理進程。以“民族”一項為例,在一些特定訴訟中,就可能涉及是否需要適用民族法律規(guī)范的問題。同時,如果在案件受理之后,當事人住所發(fā)生了變更,也是需要及時告知法官或者書記員,否則可能會因為送達等原因而影響審理,甚至可能會減損當事人的權益。

2、請求事項不明確、不具體,或者請求事項沒有規(guī)范依據。在許多訴狀中,請求權不明確、不具體,抑或請求權沒有規(guī)范依據。民訴法和行訴法都規(guī)定,起訴需要“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本質上對請求事項有清晰的規(guī)定和標準。首先,需要有明確的請求事項;其次,請求事項需要具體,不應該含混不清;再次,請求事項需要有規(guī)范依據。一個案件要成訴,首先需要考慮的是請求事項。到底在訴狀中提出哪些請求,哪些請求具有規(guī)范依據,哪些請求會得到法院支持,請求款項的金額如何確定等等,都是關乎當事人權益是否能夠實現、實現程度的重大事項。律師如果在請求事項上不認真斟酌,是根本沒有解析案件事實和法律關系,遑論對案件的精細化操作。

3、事實、理由的陳述不充分,或者事實、理由與請求事項不相稱。在許多訴狀當中,經常會出現事實和理由陳述不充分的情況,這種不充分主要體現為:首先,事實的描述不夠完整。在一些訴狀中,文字寫了一大堆,但其中的諸多內容卻是沒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其次,事實和理由的陳述不夠充分。在一些訴狀中,律師根本沒有區(qū)分事實和理由,甚至連什么是法律事實、什么是法定理由都沒有能夠進行識別和區(qū)分,這樣的訴狀,無疑會為同行所蔑視。再次,一些訴狀當中,事實、理由的鋪陳敘述與請求事項全然沒有關聯(lián)。明明主張的是違約責任,陳述的卻是侵權事由;公司法上的股東糾紛,卻以合伙企業(yè)的相應規(guī)范作為理由陳述。這種事實、理由陳述不充分,事實、理由與請求事項缺乏關聯(lián),在很多的起訴狀中經常出現,這也是許多年輕律師在執(zhí)業(yè)之初未能加以注意的常見問題。

 

二、訴訟請求確立的基本思路與原則

 

案由是關于案件的法律性質、基本內容的高度概括。案由的確定,一方面意味著案件的審理將圍繞該案由的一般事實進行展開,一方面也意味著該糾紛的解決確立了基本的規(guī)范路徑。在民商事領域,案由一歸結為四十三個大項、四百二十三個子項。行政訴訟的案由則主要分為作為類的行政案件、不作為及行政賠償案件。其中的作為與不作為,則涵蓋了現行的27類由最高院所歸納的行政行為。

 

案由確定之后,律師應當如何協(xié)助當事人確定訴訟請求,是實務中的首要問題。盡管每一個案件的訴訟請求各不相同,但依然可以遵循一些基本原則來確立訴訟請求。

 

1、訴訟請求于法有據?,F行訴訟法上的“訴訟請求”,大部分都是“法定請求”。在大多數時候,請求權及請求事項都應該限定在法定范圍之內。從法律發(fā)展角度而言,很多請求事項有一個逐步為法律確定的過程。需要指出的是,在訴訟程序中,一些尚未為法律所確立的請求,也并非絕對不會獲得法律支持,這在相關案件之中已有驗證。然而,我們并不提倡律師過多的“逾出法律”來確立訴訟請求。在法定范圍和幅度內提出訴訟請求,既可以大大提高勝訴的可能性,也可以減少跟當事人之間可能存在的糾紛。

 

2、請求事項具有合理性。一方面,合理的訴訟請求可以減輕當事人的負擔;另一方面,訴求合理可以更容易得到法官的支持與認同。在很多訴訟中,律師應當根據自身經驗和法律知識,既不要盲目追求訴訟利益最大化,也不應該犧牲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在兩者之間保持一個合理的幅度,更容易得到法官支持。這一點,在主張違約金的訴請之中,表現得更為明顯。

 

3、訴訟請求需要考慮實現可能性。律師在確立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時,需要考慮這些請求權實現的可能性。有的律師機械地理解法律規(guī)則,將法律規(guī)范確定的各種請求事項悉數列出,既不考慮請求權競合情形,也不考慮請求權是否能最終實現。如此,看起來是維護當事人的利益,實質上卻有可能損害當事人的利益。在確立訴訟請求的過程中,律師需要結合案件的事實與證據,綜合分析,從而確立比較有實現可能的訴訟請求。

 

4、訴訟請求需要尊重當事人的意愿。律師是“委托代理人”,在向當事人釋明了有關訴訟請求之后,依然需要尊重當事人的意愿。對于當事人堅持要提的訴訟請求,盡管法律依據可能并不充分,律師也應將該訴訟請求一并提出。這是因為,當事人之所以提起訴訟,就是為了實現或者滿足這些訴訟請求。如果不將這些訴訟請求列入其中,尤其是律師向其闡明了其中的法律風險之后,將對當事人產生無可彌補的缺憾。

 

三、事實和理由的闡釋,圍繞請求事項予以展開

 

在訴狀文本之中,經常可見這樣的狀況:或是請求事項與事實、理由之間沒有任何關聯(lián),或是請求事項與事實、理由相矛盾,或是事實和理由與請求事項相對立等文不對題等等。在一些訴狀之中,充斥著情緒宣泄之類的語詞,既無關案件事實,更非提起訴請的理由和依據。之所以會出現如此之多的錯亂,原因在于沒有對請求權、事實和理由之間的關系有深入把握。

 

1、“事實”及其構成。我國現行的訴訟法,確立了“以事實為根據”的司法原則,但并沒有明確“事實及其構成”問題。律師對事實的把握,對法律關系及其性質的分析,在訴狀中有鮮明體現。對于事實,可以從以下方面來進行鋪陳與解析:

 

首先,訴狀中的“事實”是與請求權有關的事實,并且是能夠證成請求成立的事實。訴狀中的“事實”并不是隨意的,而是應該與所提出的請求事項相關的事實,與請求權沒有關聯(lián)的事實,在訴狀中是可以忽略甚至不涉及的。在一些訴狀當中,盡管陳述了很多事實,但這些事實都與請求事項沒有任何關聯(lián),甚至有的事實還與請求事項相矛盾。同時,這些“事實”應該能夠證成而不是否決訴訟請求。如果某些事實與訴訟請求事項相悖,從維護當事人的利益考慮,要么重新確立請求事項,要么將該事實略過,否則就有可能在訴狀中“互相矛盾”,從而對訴訟結果不利。

 

其次,訴狀中的事實,應當是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任何案件的發(fā)生,都有一系列事實,這些事實當中,只有部分是具有法律意義的。作為律師,樹立正確的“事實”觀念,就是指應該基于法律來看待和分析事實。在當事人陳述的事實中,律師需要進行過濾,盡可能排除那些沒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在訴狀的事實陳述中,要盡可能地呈現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只有這樣,才能將請求權與事實緊密結合,也只有這樣,事實才能真正成為請求權得以成立的“根據”。

再次,事實的構成“要素”。我們曾經試圖依循新聞報道的事實“5W”觀念,來對法律事實進行解構性描述。何時、何地、何事、何人、何因,基本能夠呈現事實的核心要素。切換為法律語言,可以表述為什么主體,在什么時間,因為何事,發(fā)生了何種法律關系,導致了何種結果。以此來表述法律事實,就能夠形成對事實相對比較完整和精準的把握。例如,在合同糾紛中,合同當事人之間,在什么時間因為何種標的締結了合同關系,就大致能呈現一宗合同糾紛的事實概貌。以這種“事實要素”的方式,來展開對于事實的陳述,既可以避免有所遺漏,也有助更好地理解“案件事實”。

2、理由問題。誠如某些律師所指出,事實也是一種理由。但是,事實和理由仍然是有所差別的。這種差別的存在,也是我們在起草訴狀過程中加以注意的。“理由”的闡釋,可能在一定的程度上影響案件的勝敗。

根據實務的經驗總結,可以將“理由”分為“法律上的理由”、“邏輯上的理由”和“經驗意義上的理由”。“法律上的理由”,涵蓋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規(guī)章以及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這種法律上的理由,可以作為我們主張“合法權益”的依據。“邏輯上的理由”,在一些訴訟之中,當事人的權益屬于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而是基于現有法律規(guī)則從邏輯推演的角度“推論而出”,此時邏輯上的這種關聯(lián)關系就顯得非常重要。比如,當主張被告之間承擔連帶責任之時,就需要闡明為何要承擔連帶責任、連帶責任的依據是什么等等。這種論證過程,可以概稱為“邏輯上的理由”。至于說“經驗上的理由”,則涵蓋了依據社會習俗、社會道德、公共規(guī)則、一般常識等方面的事由。在民事訴訟法上,對于一些法律沒有規(guī)定的事項,可以參照國家政策。同時,民事行為也不得有違社會公共道德和良善風俗。

3、圍繞請求事項進行論證。起草訴狀之時,應當重點圍繞請求事項進行敘述和論證。也就是說,無論是對于事實的鋪陳,還是對于理由的闡釋,都應該有助于證成請求事項。訴狀的起草過程,最忌諱眉毛胡子一把抓,將各種事實都羅列其中,這樣難免會造成“言多必失”的窘境。在合同糾紛之中,很多律師會將合同許多條款加以羅列,以表明合同的有關事實。主張繼續(xù)履行合同的,合同違約條款就不應當是“敘述的重點”,而應當重點闡釋“達不到解除條件”。在借貸糾紛當中,對事實的陳述,就應圍繞借貸的主體、金額、期限、過程、利息、擔保、歸還等事項進行敘述。理由的闡釋也是如此,比如,主張連帶責任,就應當重點闡釋為何能夠主張連帶責任、主張連帶責任的法律理由是什么等等。否則,東拉西扯一大堆,依然很難集中到需要解決的焦點問題上。

這種圍繞請求事項進行陳述和闡釋的路徑,有助于更好地向法官闡明案件的請求事項和爭議焦點,也有助于呈現案件的法律性質和糾紛本質。誠然,起訴狀在實務當中可能千差萬別,從規(guī)范解析的角度,依然能夠將眾多案件的主干予以提煉和歸納,從而能夠明晰訴狀的規(guī)范要求,為訴訟文書的規(guī)范化提供不無裨益的框架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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