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行為習慣一旦環(huán)境造成一種責任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可能造成一些其他方面嚴重不良后果,即構成武器裝備肇事罪。責任事故是指因行為人違反規(guī)章制度的失職行為而造成資源嚴重損害后果的事故。其后果是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學習其他因素嚴重危害后果。從司法活動實踐看,其他存在嚴重后果泛指因武器裝備肇事而引起爆炸、火災、大面積污染控制或者選擇其他具有重大資產損失等。接下來就由徐匯刑事律師為您講解武器裝備肇事罪的認定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本罪與自然事故、技術事故的界限
自然事故是由無法預見或控制的自然條件變化引起的事故,技術事故是由于對技術條件的限制或武器和設備條件差引起的。這兩起事故都不是責任事故,因此不構成使用武器或設備造成事故的犯罪。
二、本罪與危害社會公共信息安全罪中的過失導致犯罪的界限
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過失犯罪,如火災罪、過失爆炸罪、過失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車輛及交通設備罪、造成交通事故罪、重大事故罪、危險貨物事故罪等,與武器裝備事故罪有許多相似之處。 除武器肇事罪與武器肇事罪在主體要件和客體要件上存在差異外,還應注意以下幾點:看看犯罪對象是不是武器。使用武器裝備造成事故的犯罪,只有在犯罪對象屬于武器裝備的情況下,或者如果不屬于武器裝備的情況下,才能構成犯罪,相應的犯罪應根據不同的要件確定??词遣皇且驗檫`反武器裝備使用規(guī)定。如果是,就應該界定用武器裝備肇事罪;如果主要是因為違反其他維護公共安全的法律法規(guī),則應根據不同的犯罪構成要件確定相應的罪名。
三、武器技術裝備肇事行為致人出現(xiàn)重傷、死亡的定罪
定義上說,火器釋放火器造成傷害或者死亡,是由于過失造成的死亡或者重傷,但依照本法第233條、第235條關于過失致人死亡罪和過失致人重傷罪的規(guī)定,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本條例, "因武器裝備事故造成重傷、死亡的,按武器裝備事故罪處理。
四、本罪與擅自改變使用武器裝備罪的界限
武器肇事罪和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用途罪都與武器裝備有關。主觀上,肇事者都有過失,客觀上,也可能造成類似的嚴重后果。而且武器裝備使用管理條例往往混在一起,武器裝備使用有管理要求和規(guī)定,定罪時容易混淆。主要區(qū)別如下:發(fā)生經濟犯罪的時機進行不同。武器裝備肇事罪一般發(fā)生在思想武器裝備的日常運營維護保養(yǎng)和操作可以使用這個過程中,而擅自通過改變中國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則主要是發(fā)生在一個武器裝備的申請、補充、調整、動用、封存、保管、轉級、退役、報廢和技術不斷革新等管理會計工作學習過程中。
犯罪者的身份不同。武器裝備事故罪的行為主體主要是武器裝備的經營者,而擅自變更武器裝備配置和使用的犯罪主體主要是各類武器裝備管理人員和指揮人員。 但是,武器裝備經營者違反武器裝備管理規(guī)定,擅自變更武器裝備指定用途,造成嚴重后果的,還應當以擅自變更武器裝備指定用途罪處罰。 但對武器裝備事故罪的界定并不恰當。犯本罪的,處三年進行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就是特別發(fā)展嚴重的,處三年通過以上工作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別嚴重后果是指特別重要的武器裝備遭到破壞,大量重要武器裝備遭到嚴重破壞,許多人重傷死亡,造成國家財產損失嚴重。以上就是徐匯刑事律師為您講解武器裝備肇事罪的認定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徐匯刑事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