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資深刑事律師
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一樣有許多時間限制,這些影響訴訟活動的時間稱為訴訟期限。訴訟期限大體上可分為三個方面:
第一,是司法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應遵守的期限,如決定立案的期限、報請批捕的期限、偵查終結(jié)及提起公訴的期限、抗訴的期限、通知有關人員參加訴訟的期限、審理結(jié)案的期限等。
第二,是對當事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期限。如關押的期限、的期限、監(jiān)視居住、的有效期限。
第三,是當事人和其他行使自己訴訟權(quán)利、完成某一訴訟活動的有效期限。如上訴的期限、提起訴訟的期限、提交辯護代理手續(xù)的期限、申請取保候?qū)彽钠谙蕖⑸暾堉匦妈b定的期限等。
根據(jù)《搶劫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認定“入戶搶劫”時,應當注意以下三個問題:一是“戶”的范圍。“戶”在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現(xiàn)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前者為功能特征,后者為場所特征。一般情況下,集體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工棚等不應認定為“戶”,但在特定情況下,如果確實具有上述兩個特征的,也可以認定為“戶”。二是“入戶”目的的非法性。進入他人住所須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搶劫行為雖然發(fā)生在戶內(nèi),但行為人不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進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戶內(nèi)臨時起意實施搶劫的,不屬于“入戶搶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必須發(fā)生在戶內(nèi)。入戶實施盜竊被發(fā)現(xiàn),行為人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發(fā)生在戶內(nèi),可以認定為“入戶搶劫”;如果發(fā)生在戶外,不能認定為“入戶搶劫”.
二、關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認定
公共交通工具承載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特點。根據(jù)《搶劫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主要是指在從事旅客運輸?shù)母鞣N公共汽車、大、中型出租車、火車、船只、飛機等正在運營中的機動公共交通工具上對旅客、司售、乘務人員實施的搶劫。在未運營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針對司售、乘務人員搶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車上搶劫的,不屬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