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務犯罪的種類
根據(jù)修訂后的刑法規(guī)定,檢察機關管轄53種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劃分為三大類:貪污賄賂犯罪(第八章);瀆職罪(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
(一)貪污賄賂犯罪,在我國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個條文,規(guī)定了十二個罪名(394—396)包括:1、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賄罪4、單位受賄罪5、行賄罪6、對單位行賄罪7、介紹賄賂罪8、單位行賄罪9、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10、隱瞞境外存款罪11、私分國有資產(chǎn)罪12、私分罰沒財物罪。
(二)瀆職罪在我國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條規(guī)定了34個罪名。包括:1、濫用職權2、玩忽職守3、枉法追訴裁判罪4、私放在押人員罪5、國家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被騙罪等。
(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有七個: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罪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搜查罪3、刑訊逼供罪4、暴力取證罪5、虐待被監(jiān)管人罪6、報復陷害罪7、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破壞選舉罪。
二、職務犯罪的原因
1、治素質低、精神文化空虛
職務犯罪的干部大多數(shù)沒有良好的思想基礎,又放松自身的政治學習和提高,不注意改造自己的主觀世界。
2、過于集中、缺少監(jiān)督和制約
權力過分集中是我國黨政領導體制中傳統(tǒng)的弊端。
3、制觀念淡薄,沒有樹立良好的權力觀
職務犯罪的干部大多數(shù)沒有牢固樹立公正執(zhí)法的思想觀念,在實際工作中也就不可能自覺遵照法律規(guī)定做到依法辦事。
4、作機制和管理方式尚待完善
少數(shù)基層領導對干部職務違紀違法導致的各種問題認識模糊,加之受“難免論”、“難管論”的影響,行動上自然對干部失察、失管、失控。對違紀違法干部無原則地加以袒護和縱容。
三、職務犯罪的處罰標準
貪污罪:5000元以上,不滿5000元但情節(jié)較重的(貪污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及募捐款物、贓款贓物、罰沒款物、暫扣款物,以及貪污手段惡劣、毀滅證據(jù)、轉移贓物等情節(jié));
受賄罪:5000元以上,不滿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受賄行為而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2)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3)強行索取財物的;
職務侵占罪:5000元~20000元以上;
挪用公款罪:10000~30000以上(“數(shù)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數(shù)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5000~10000元以上(“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
單位受賄罪:10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2)強行索取財物的;(3)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30萬元以上;
隱瞞境外存款罪:30萬元以上;
私分國有資產(chǎn)罪:10萬元以上;
私分罰沒財物罪:10萬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