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法學界對是否提高收購婦女兒童罪的處罰存在熱烈辯論,不同觀點激烈交鋒。本文發(fā)表在《南方都市報》上,原標題為收購婦女兒童罪量刑引發(fā)爭議,專家:侵犯社會核心價值應受到嚴厲處罰。文本基于薊門決定。
一些學者建議增加對購買婦女和兒童罪的量刑,認為人類尊嚴高于所有動植物,但現(xiàn)行的司法實踐在一定程度上不足以懲罰犯罪。刑法對犯罪的起點較低,實踐中只能通過數(shù)罪并罰加重處罰。反對者認為,買家可能不僅僅是一種量刑,而且極端懲罰的建立也可能導致司法實踐難以在熟人社會實施。
通過法律調(diào)整,做出價值宣告,進行價值糾偏。
有人認為拐賣案件中有關部門執(zhí)法不嚴格的問題。實踐中是否存在這種現(xiàn)象,為什么會出現(xiàn)這種現(xiàn)象,如何解決?
執(zhí)法松懈明顯,甚至有忽視、庇護等行為。上海律所 刑事認為這些問題的根源是,首先,法律傳達了一個錯誤的價值信號:買賣是兩回事,危害不同。
由于刑法對買受婦女兒童的行為和拐賣行為有不同的規(guī)定,這不僅會讓買家覺得買受婦女兒童不同于拐賣行為,減少他們的罪惡感,甚至覺得他們花錢買,自信,還會導致行政部門、司法制度削弱對犯罪行為危害的理解,最終加劇價值扭曲,形成惡性循環(huán)。
根據(jù)刑法,明知被拐婦女兒童仍有助于辦理戶籍、婚姻登記等行為,可以構成共同犯罪。被拐賣婦女兒童需要經(jīng)過非常復雜的管理程序才能辦理各種管理登記手續(xù)。為什么這些手續(xù)可以在村委會、縣鄉(xiāng)辦理?基層管理機構的人員不了解情況嗎?
事實上,被拐賣婦女和兒童的結算、婚姻登記等程序必須有更多的異常操作,其中許多可以通過人類感情,甚至賄賂和其他灰色甚至黑色渠道完成。
由于刑法對購買婦女兒童罪的責任較輕,幫助辦理戶籍、婚姻登記等手續(xù)的工作人員的犯罪成本相應較小,這實際上鼓勵了購買婦女兒童共同犯罪的利益鏈。一旦利益鏈形成,每個人都會成為船上的人;如果當?shù)毓芾頇C構和人員的敷衍、推諉,甚至掩蓋犯罪,將進一步惡化基層生態(tài)。
因此,在刑法規(guī)定中加重對婦女兒童購買行為的責任,不僅會打擊購買行為,還會產(chǎn)生溢出效應,使基層行政系統(tǒng)可能出現(xiàn)的共同犯罪利益鏈面臨更高的犯罪成本,抑制與此類行為相關的基層利益生態(tài)系統(tǒng)。
上海律所 刑事一直強調(diào)拐賣案件涉及到我們的“共同價值”,在現(xiàn)實社會中,這一價值是否被普遍接受、普遍認可、普遍遵循的?或者說,如何讓這一“共同價值”成為普遍被認可和遵循的?你有何切實可行的建議?
我前面說了,拐賣與買受婦女兒童的犯罪行為,本質上都是對人的奴役,是對人之為人的權利、尊嚴和自由最嚴重的踐踏,這就是我所強調(diào)的“共同價值”。這些共同價值一直被宣告,但并未得到普遍認同,更沒有得到普遍遵循。
在一些地方,人們對買賣人口表現(xiàn)出的視而不見、冷漠、麻木、甚至對犯罪行為的掩蓋和庇護,也說明對核心價值的普遍和認同和落實,需要我們不懈的堅守和行動。無論如何,一些人對另一些人的奴役是需要改變的事實。這一任務艱難無比,但這并不意味著我們應該妥協(xié)。
有人建議,拐賣婦女兒童現(xiàn)象在時間和空間維度上都是延續(xù)性的事實,有各種各樣的現(xiàn)實原因,比如愚昧和價值觀的落后,以及由此引發(fā)的被扭曲的需求,因此要加強價值觀的教育,并且需要社會的綜合治理。這些當然都不無道理。但這么艱巨的系統(tǒng)性任務,從何著手?我覺得當下就是一個契機,那就是從刑法第241條的價值糾偏開始。
相對于通過宣教,慢慢地改變?nèi)藗儗I賣婦女兒童行為的認知而言,一種更好的教育方式是通過法律調(diào)整而作出價值宣告,進行價值糾偏。立法雖不是萬能的,但如果法律連態(tài)度都不明確,我們所期望的改變,從何而來?
“買家”周圍的居民、鄰居、親戚、朋友可能知道拐賣事件的存在,但鮮有他們?nèi)椭?ldquo;解救”的案例。你如何看待這種情況?如何改進?
買受婦女兒童的行為表面上是“買家”實施的個體行為,但在一定意義上又是眾多人無視、漠視的集體行為,是系統(tǒng)性的問題。這關鍵還是價值體系被扭曲所導致的系統(tǒng)性結果。因此,不能把這種現(xiàn)象的根源簡單理解為一個地方觀念的落后、愚昧,那樣的話就很容易讓人們逃避價值和道德上的罪惡感。
另一方面,我們也不應該以一些地方存在這樣的買賣行為,甚至買賣行為還不少的事實,就反過來主張不應加重對這種行為的打擊和制裁,因為這是典型的“倒果為因”。現(xiàn)實中存在的買賣人口的惡行,并不是我們在價值層面放棄底線進行妥協(xié)的借口。
立法對拐賣與收買婦女兒童行為所規(guī)定的區(qū)分對待,或許是為了對現(xiàn)實作出妥協(xié),但這卻傷害了社會的核心價值,向社會傳遞了錯誤的價值信號,并進一步引導了買賣行為。比如,在解救被拐賣婦女兒童的實踐中,買方常常認為拐賣人口的罪責主要在拐賣者一方,自己是無辜的,甚至是受害者;更不幸的是,這種在我們很多人看起來荒謬的邏輯,似乎還有一定的市場。與此相關的價值信號扭曲,對這些情形負有很大責任,因此,價值糾偏無論在道德層面還是現(xiàn)實層面都是必要的
如果將收買被拐賣的人口的行為與拐賣行為規(guī)定為同一性質的犯罪,并匹配相當?shù)男特?,收買人口的買家還會那么沒有罪惡感,還會那么理直氣壯嗎?那些周圍的鄰居、基層的管理者還會淡定得像路人甲一樣旁觀和視而不見嗎?
收買人口的法律規(guī)則的調(diào)整,需要刑法技術和執(zhí)法現(xiàn)實層面的考量,但這個問題絕不應該局限于操作技術層面,而必須延伸到價值層面。只有在價值層面掀起波瀾,作出明確而堅定的價值宣告,才能傳導出方向性的價值信號,這樣方能抑制潛在的需求,方能刺激管理者的神經(jīng),方能激活執(zhí)法者責任感,從而在守法、執(zhí)法和司法的系統(tǒng)中收牽一發(fā)而動全身之效。
如果購買被放縱,就會刺激更多的需求。
我們注意到,對于拐賣婦女和兒童的問題,一些學者建議從刑法規(guī)定的三年內(nèi)收購婦女和兒童犯罪的量刑;但一些學者認為,提高量刑并不能解決問題,但會導致此類案件的起訴減少,發(fā)揮相反的作用。你覺得這種分歧怎么樣?你認為有必要增加量刑嗎?
上海律所 刑事認為應該加重收購婦女兒童罪的刑事責任。我注意到,刑法學者的爭論主要是從刑法作為治理技術的層面,雖然理解收購婦女兒童罪的制裁具有治理技術意義,但我們必須意識到:在討論販賣和買賣婦女兒童犯罪時,不能忽視前提,也是核心,最根本的問題,即價值選擇。價值判斷和選擇是定罪和量刑的前提。
任何生來就是人的人都應該享有不被奴役的權利,這是人類尊嚴和自由的核心,應該成為社會社區(qū)的核心價值觀。中國憲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法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護人權,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的人身自由,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的人格尊嚴,是對人的尊嚴、自由和權利的明確宣告,這些條款承諾保護社區(qū)的權利和尊嚴。
毫無疑問,拐賣和買受被拐賣婦女和兒童的行為是對婦女和兒童的奴役,也是對人們基本價值的公開踐踏。從這個意義上說,關于是否應該加重對被拐賣婦女和兒童罪的刑事責任的討論,不僅是刑事治理的技術問題,也是關于社會共同體核心價值體系的憲法問題。
我國刑法對拐賣婦女兒童罪起刑5年以上10年以下;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判處有期徒刑10年以上,無期徒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可以判處死刑。可以看出,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與非常嚴重的相匹配。然而,與被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相匹配的最高刑期只有3年有期徒刑。雖然有學者從刑法第241條的制度解釋來看,認為收購只是犯罪準備。如果收購婦女后實施強奸、非法拘禁、傷害等犯罪,可以數(shù)罪并罰,也會造成非常嚴重的犯罪責任,但關鍵問題是:為什么刑法對奴役婦女兒童的拐賣行為與買受行為的犯罪責任有如此大的區(qū)別?
這種差異是否會發(fā)出錯誤的價值信號,讓人們認為拐賣人的罪行更嚴重,買方的罪行更輕?考慮到特定的時空現(xiàn)實,這種信號傳輸是否會導致現(xiàn)實中價值觀的進一步扭曲?我認為這是完全可能的。
拐賣和買受婦女和兒童的本質是侵犯人們的核心價值觀和奴役。如果我們在同一犯罪行為中面臨如此大的差異,這幾乎是在放縱買入行為。如果購買被放縱,它將刺激更多的需求。
對購買婦女和兒童的行為加重責任并不等于重刑主義。重刑主義的特點是嚴厲的懲罰、輕罪和嚴厲的懲罰;但購買被拐賣的婦女和兒童侵犯了社會的核心價值觀,而不是輕罪,重罰是理所當然的。
在侵犯社會共同體核心價值的意義上,買賣人口本質上是一樣的,這種犯罪行為加重了責任,符合適應責任和刑罰的原則。更重要的是,將被拐賣的婦女和兒童的行為規(guī)定為重罪,并相應地加重了刑事責任,這是一個非常必要的價值糾正,可以糾正扭曲的價值立場。這種價值糾正是維護社區(qū)價值秩序的機會,也是實施憲法宣布的人民權利的重要憲法時刻。
媒體分析了2014-2021年中國判決文件網(wǎng)絡收購被拐賣婦女罪搜索400份司法判決文件,得出結論:收購被拐賣婦女罪與強奸罪并罰,收購被拐賣婦女罪與非法拘禁罪并罰的判決比例很小,絕大多數(shù)案件僅判決構成收購被拐賣婦女罪,處罰溫和,約一年。你覺得這種現(xiàn)象怎么樣?
絕大多數(shù)買賣被拐賣婦女的行為都會涉及后續(xù)違背婦女意愿的性行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但在實踐中,追究犯罪分子的強奸罪和拘禁罪難度相對較大;特別是如果這些行為發(fā)生在婚姻中,在當?shù)丨h(huán)境中幾乎不可能追究婚姻家庭關系中的強奸罪和限制自由罪。
你提到的400份司法判決文件中對犯罪人數(shù)罪并罰的案件很少,這也說明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試圖通過對買受婦女后強奸、非法拘禁等罪行進行系統(tǒng)追究責任的立法設計,在實踐中難以奏效。這也間接表明,刑法對拐賣行為和買受拐賣婦女罪的區(qū)別對待,不僅會發(fā)出扭曲的價值信號,還會傳遞到后續(xù)的刑事司法過程中。
如果購買被放縱,就會刺激更多的需求。
我們注意到,對于拐賣婦女和兒童的問題,一些學者建議從刑法規(guī)定的三年內(nèi)收購婦女和兒童犯罪的量刑;但一些學者認為,提高量刑并不能解決問題,但會導致此類案件的起訴減少,發(fā)揮相反的作用。你覺得這種分歧怎么樣?你認為有必要增加量刑嗎?
我認為應該加重收購婦女兒童罪的刑事責任。我注意到,刑法學者的爭論主要是從刑法作為治理技術的層面,雖然理解收購婦女兒童罪的制裁具有治理技術意義,但我們必須意識到:在討論販賣和買賣婦女兒童犯罪時,不能忽視前提,也是核心,最根本的問題,即價值選擇。價值判斷和選擇是定罪和量刑的前提。
任何生來就是人的人都應該享有不被奴役的權利,這是人類尊嚴和自由的核心,應該成為社會社區(qū)的核心價值觀。中國憲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法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護人權,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的人身自由,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的人格尊嚴,是對人的尊嚴、自由和權利的明確宣告,這些條款承諾保護社區(qū)的權利和尊嚴。
毫無疑問,拐賣和買受被拐賣婦女和兒童的行為是對婦女和兒童的奴役,也是對人們基本價值的公開踐踏。從這個意義上說,關于是否應該加重對被拐賣婦女和兒童罪的刑事責任的討論,不僅是刑事治理的技術問題,也是關于社會共同體核心價值體系的憲法問題。
我國刑法對拐賣婦女兒童罪起刑5年以上10年以下;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判處有期徒刑10年以上,無期徒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可以判處死刑??梢钥闯觯召u婦女兒童的犯罪與非常嚴重的相匹配。然而,與被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相匹配的最高刑期只有3年有期徒刑。雖然有學者從刑法第241條的制度解釋來看,認為收購只是犯罪準備。如果收購婦女后實施強奸、非法拘禁、傷害等犯罪,可以數(shù)罪并罰,也會造成非常嚴重的犯罪責任,但關鍵問題是:為什么刑法對奴役婦女兒童的拐賣行為與買受行為的犯罪責任有如此大的區(qū)別?
這種差異是否會發(fā)出錯誤的價值信號,讓人們認為拐賣人的罪行更嚴重,買方的罪行更輕?考慮到特定的時空現(xiàn)實,這種信號傳輸是否會導致現(xiàn)實中價值觀的進一步扭曲?我認為這是完全可能的。
拐賣和買受婦女和兒童的本質是侵犯人們的核心價值觀和奴役。如果我們在同一犯罪行為中面臨如此大的差異,這幾乎是在放縱買入行為。如果購買被放縱,它將刺激更多的需求。
對購買婦女和兒童的行為加重責任并不等于重刑主義。重刑主義的特點是嚴厲的懲罰、輕罪和嚴厲的懲罰;但購買被拐賣的婦女和兒童侵犯了社會的核心價值觀,而不是輕罪,重罰是理所當然的。
在侵犯社會共同體核心價值的意義上,買賣人口本質上是一樣的,這種犯罪行為加重了責任,符合適應責任和刑罰的原則。更重要的是,將被拐賣的婦女和兒童的行為規(guī)定為重罪,并相應地加重了刑事責任,這是一個非常必要的價值糾正,可以糾正扭曲的價值立場。這種價值糾正是維護社區(qū)價值秩序的機會,也是實施憲法宣布的人民權利的重要憲法時刻。
媒體分析了2014-2021年中國判決文件網(wǎng)絡收購被拐賣婦女罪搜索400份司法判決文件,得出結論:收購被拐賣婦女罪與強奸罪并罰,收購被拐賣婦女罪與非法拘禁罪并罰的判決比例很小,絕大多數(shù)案件僅判決構成收購被拐賣婦女罪,處罰溫和,約一年。你覺得這種現(xiàn)象怎么樣?
絕大多數(shù)買賣被拐賣婦女的行為都會涉及后續(xù)違背婦女意愿的性行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但在實踐中,追究犯罪分子的強奸罪和拘禁罪難度相對較大;特別是如果這些行為發(fā)生在婚姻中,在當?shù)丨h(huán)境中幾乎不可能追究婚姻家庭關系中的強奸罪和限制自由罪。
你提到的400份司法判決文件中對犯罪人數(shù)罪并罰的案件很少,這也說明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試圖通過對買受婦女后強奸、非法拘禁等罪行進行系統(tǒng)追究責任的立法設計,在實踐中難以奏效。這也間接表明,刑法對拐賣行為和買受拐賣婦女罪的區(qū)別對待,不僅會發(fā)出扭曲的價值信號,還會傳遞到后續(xù)的刑事司法過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