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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安區(qū)孫某某妨害公務罪刑事判決案例

日期:2020-09-24 關鍵詞:靜安區(qū)刑事律師,妨害公務罪律師

  靜安區(qū)孫某某妨害公務罪律師辯護從輕判決判處拘役三個月刑事判決案例。

靜安區(qū)孫某某妨害公務罪刑事判決案例

  【案件詳情】2019年4月12日8時14分許,被告人孫某某于駕駛電動自行車超標載物至本市靜安區(qū)延長路、共和新路路口時,適遇民警張某著警服示意其停車檢查。

  孫某某不予配合,無視民警攔截并加速逃跑,致張某拖倒在地受傷,后孫某某被張某等人當場抓獲。經(jīng)鑒定,張某右膝及右小腿擦傷,已構成輕微傷。

  被告人孫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案發(fā)后,被告人孫某某在靜安區(qū)刑事律師的幫助下賠償了被害人,并取得了諒解。

靜安區(qū)孫某某妨害公務罪刑事判決案例

  【律師辯護】靜安區(qū)妨害公務罪律師辯護認為:我當事人孫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另鑒于我當事人孫某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亦可酌情從輕處罰。

  【法院判決】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某以暴力方法妨害民警依法執(zhí)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依法應予從重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應予支持。

  被告人孫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另鑒于被告人孫某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亦可酌情從輕處罰。

靜安區(qū)孫某某妨害公務罪刑事判決案例

  辯護人靜安區(qū)刑事辯護律師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五款和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孫某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拘役三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2019年7月1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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