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今社會存在嚴重的行賄受賄行為,一般都是政府官員,一些像莫取暴利的不良商家通過對政府官員的行賄取得了大量便利,對他人不公平,而政府官員也利用職務便利,莫取暴利,那么哪些特殊情形應認定為貪污罪呢?普陀刑事律師整理了相關的內(nèi)容,希望對您有幫助。
(1)挪用資金罪停止形態(tài)的認定
挪用企業(yè)資金罪作為一種故意犯罪,也存在一些犯罪既遂與未遂等未完成形態(tài)的區(qū)分。在其犯罪停止形態(tài)的區(qū)分中,主要內(nèi)容應當需要注意通過以下兩個方面問題:
1.確定挪用資金罪的行為。 這與挪用資金罪認定中的各種爭議有關。 與挪用公款罪類似,在這一問題上也有兩種對立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挪用公款”一詞的分析應包括挪用公款和使用公款。 因此,侵占款罪的執(zhí)行是由侵占行為和使用行為構成的復合行為。 另一種觀點認為,挪用資金的行為是挪用行為,不包括使用行為。 作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與綁架罪中的“充當人質”相同,刑法第272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挪用單位資金自用或出借他人”是主觀要件。 “挪用”一詞不應理解為移動和使用的復合行為,而應理解為移動使用,其中“移動”是移動,即利用辦公的便利。 將單位資金擅自占用的權利以自己的名義非法轉讓;“以”為用途,即讓自己或他人非法使用挪用的單位資金。 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前者屬于犯罪構成要件的客觀范疇,后者屬于主觀范疇和客觀要件。 第二,如果將使用行為作為挪用資金罪的組成部分,那么只要使用者主觀上知道挪用資金被他人挪用,就必然導致挪用資金共同犯罪。 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guī)定的挪用公款共同犯罪的范圍。 第三,利用挪用資金罪作為實施挪用資金罪的行為,必然會導致挪用資金罪達到時點太晚,存在輕縱向犯罪嫌疑。 第四,《全國法院審理經(jīng)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第四條規(guī)定“挪用公款尚未投入實際使用,只要構成要件”數(shù)額大“、”三個月以上“,應認定為挪用公款罪,但可以從輕處罰?!?這也表明,即使挪用資金不被使用,也可以構成挪用公款罪的既遂。
2.挪用公款罪既遂與未遂的區(qū)分標準。筆者認為,挪用資金罪應以行為人是否非法控制預期的挪用資金為標志。對意圖被挪用的資金已經(jīng)建立了非法控制,即使這些資金沒有被使用(所謂的挪用) ,這種控制也已經(jīng)實現(xiàn)。當然,如果挪用資金的行為已經(jīng)發(fā)生,這是企圖犯罪,但除了意愿以外,不可能對擬挪用的資金行使非法控制(即所謂沒有挪用資金)。
(2)挪用資金共同犯罪的認定
1.挪用企業(yè)單位進行資金給他人可以使用,使用人與挪用人共謀,指使或者通過參與社會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資金罪的共犯定罪處罰??梢?,使用人與挪用人成本構成挪用資金罪的共同經(jīng)濟犯罪的條件有:第一,主觀生活條件。使用人與挪用人就挪用單位提供資金歸其使用過程中存在一個共同謀議,形成挪用資金的共同實施犯罪意圖。如果我們不存在謀議,使用人只是為了單純地明知挪用人挪用了其單位內(nèi)部資金的,不符合本項主觀因素條件。第二,客觀環(huán)境條件。共謀(共同謀議)實際上已經(jīng)是人民共同發(fā)展犯罪心理行為的一種具有特殊教育類型,但僅此還不夠。使用人還必須有指使或者直接參與工作取得挪用款的行為。具體內(nèi)容包括指使行為和參與學習取得挪用款的行為,前者是教唆行為,后者是幫助幼兒行為。
?。ǘ┓菃挝蝗藛T與公司、公司或其他單位人員串通,利用公司、公司或其他單位人員的職務,共同挪用本單位資金自用或者借貸給他人的;與挪用資金罪共犯。
3.挪用資金共同犯罪與掩飾、隱瞞犯罪的界限。幫助挪用資金罪的主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是以挪用資金罪的共犯論處,還是以掩飾、隱瞞犯罪的罪論處?區(qū)分的關鍵在于掩飾、隱瞞行為的人與挪用資金罪的主犯之間的約定是在主犯的行為終了之前還是之后形成的。在行為終了前形成約定的,以挪用資金的共同犯罪處罰;行為實施后形成約定的,以掩飾、隱瞞犯罪論處。
4.在承繼共同進行犯罪中,后行為人可以參與社會共同經(jīng)濟犯罪的最晚開始時間。筆者研究認為,應當以挪用企業(yè)資金罪的實行管理行為終了為最晚時間,即應當以挪動行為地終了為終點,而不是以使用這種行為的終了為終點。例如,甲發(fā)現(xiàn)李四挪用公司單位提供資金所取得的款項放在中國家中,尚未通過使用,就借用李四所挪用的單位內(nèi)部資金50萬元用于購買毒品。該案中,甲不能作為構成挪用資金罪的共犯。
5. 侵占款罪的過分強制執(zhí)行。 挪用資金共同犯罪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一是挪用資金罪轉化為職務侵占罪時,限制過大; 如行為人共同侵吞單位資金,但有部分行為人與挪用單位資金無勾結潛逃的,以挪用單位資金潛逃的,按侵占罪處罰;其他只能按挪用資金處罰。 “挪用單位資金潛逃”屬于共同犯罪故意以外的行為,應按照“誰執(zhí)行、誰負責”的原則處理,但不應適用“部分行為、全部責任”的原則。 其次,挪用資金罪三種不同行為之間的執(zhí)行超額限制。 由于三種不同的訴訟方式的起訴標準不同,當挪用資金罪的共同犯罪者之間在資金最終用途上存在相互故意欺騙時,可以根據(jù)不同的行為方式確定追索權標準。 例如,某A公司的財務經(jīng)理以化妝品業(yè)務資金周轉不暢為由,命令出納B拿出并挪用單位資金5萬元,但實際上A把5萬元用于賭博。 在這種情況下,甲乙雙方構成挪用資金罪,但甲方行為屬于挪用單位資金從事非法活動,乙方行為屬于挪用單位資金從事營利性活動。 不同的起訴標準和量刑標準分別適用。
(三)挪用資金犯罪數(shù)量的確定;
1.攜帶單位部分挪用資金潛逃的,應當將單位部分資金轉化為挪用資金罪,對單位其余挪用資金的,仍以挪用資金罪論處,挪用資金罪與挪用資金罪并處。
2.因挪用單位進行資金索取、收受賄賂構成非國家管理工作研究人員受賄罪的,以挪用公司資金罪和非國家社會工作相關人員受賄罪實行并罰。
3.挪用單位資金從事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依照數(shù)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
4.挪用資金罪與吸收客戶資金未入賬罪的數(shù)罪并罰。刑法第187條規(guī)定了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吸收客戶資金未入賬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吸收客戶資金未入賬,造成數(shù)額巨大或者損失重大的行為。在實踐中,這種情況經(jīng)常發(fā)生。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然后挪用給他人使用或者借給他人使用。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已記入金融機構合法存款賬戶的客戶資金歸個人使用的,或者吸收客戶資金未入賬,但向客戶出具銀行存款證明的,客戶也認為該款項已存入銀行,但該款項已由行為人以個人名義借給他人使用,行為人不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應當認定為挪用資金罪。在這種情況下,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應與挪用資金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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