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顧兇器偷竊(掠奪)或許偷竊(掠奪)行動有侵占人身權(quán)利的高度可能性,將其劃定為重罪(搶劫罪)或加劇其法定刑曾經(jīng)為列國刑法所廣泛駁回。為了限定1997年《刑法》第267條第2款的合用,主意限定搶奪罪的合用局限而擴張盜竊罪的合用局限,進而倡始“地下偷竊說”好像表現(xiàn)了刑法的謙抑性,然則違反了罪行平衡準繩以及1997年《刑法》第267條第2款的立法原意。閔行刑事律師帶您了解一下有關(guān)的內(nèi)容。
將照顧兇器地下取走別人財物的行動認定為照顧兇器“搶奪”,進而認定為搶劫罪符合罪刑均衡原則,因為在攜帶兇器公然奪取被害人財物的情況下,行為人與被害人面對面,具備隨時使用兇器的可能。
持“公開盜竊說”者將“攜帶兇器公然奪取他人財物”的行為認定為“攜帶兇器盜竊”,進而認定為盜竊罪,反而沒有考慮到行為人可能使用兇器進而侵犯被害人人身權(quán)利的情形,因而違反罪刑均衡原則。從比較法的角度看“地下偷竊說”與我國的國情不符。
通覽天下列國的刑法不難發(fā)明,多半國度的刑法如德國、日本等國的刑法都沒有劃定搶奪罪,行為人只需因此和藹的體式格局獵取別人的財富,無論其是接納隱秘的體式格局仍是接納悍然的體式格局,都可成立盜竊罪。
《德國刑法》第242條劃定,用以偷竊別人動產(chǎn),非法占為己有或使第三人占領(lǐng)的,處5年以下自在刑或罰金刑。《日本刑法》第235條劃定,盜取別人財物的,是盜竊罪。日本有學(xué)者覺得,盜取,不必是“偷偷地”“悄悄地”舉行,即便是悍然實行,也能夠包孕在內(nèi)。搶劫罪必須因此暴行或許勒迫的體式格局按捺被害人的抵擋,并由此牟取對財物的占領(lǐng)(強?。?。
德國、日本等國的學(xué)者之所以將盜竊罪擴張解釋為包孕悍然牟取,是因為其刑法中沒有劃定搶奪罪,為避免構(gòu)成懲罰間隙而作此說明。這類說明將盜竊罪擴張至隱秘盜取以外也是其刑法罪名系統(tǒng)的邏輯效果。
德國、日本等國抵賴偷竊能夠接納地下的體式格局舉行的另一個原因是其刑法給盜竊罪、搶劫罪(匪賊罪)劃定的法定刑差異未達,兩者的差別首要在于行動人行為時是不是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quán)利,地下以和藹體式格局取走別人財物因為沒有侵占被害人的人身權(quán)利,以盜竊罪論處更能表現(xiàn)罪行平衡準繩。
普遍而言,只需行為人的行動擁有侵占被害人人身權(quán)力的理想可能性就應(yīng)被認定為搶劫罪。例如,行為人在馬路上強行與一少女接吻,在強行接吻并拉扯的過程中,行為人觸碰到該被害少女的手表并順便強行取走,德國最高法院將行為人的行為認定為搶劫罪。
英、美等國也沒有規(guī)定搶奪罪,其盜竊罪也不限于秘密竊取。從歷史上看,早期的盜竊罪的適用范圍較小,由于其法院拒絕擴大盜竊罪的適用范圍,因此英國的立法機關(guān)又增設(shè)了侵占罪和詐騙罪兩個新罪名。
但是由于這三個罪在某些方面存在重疊交叉并且細微的差別使三者之間的界限難以劃分,為提高司法效率,英國于20世紀50年代又把偷盜、侵占、詐騙三罪合并為大盜竊罪?!睹绹7缎谭ǖ洹芬膊捎昧舜蟊I竊罪的概念,即把盜竊、詐騙、敲詐勒索罪都統(tǒng)一歸入盜竊罪中。
由于英國刑法未規(guī)定搶奪罪,因此其刑法中的盜竊罪同樣不限于秘密竊取行為。英、美等國采用大盜竊罪的概念與其司法制度有著密切的關(guān)系。例如,根據(jù)美國相關(guān)的刑事訴訟規(guī)則,陪審團只能就控方起訴的罪名進行裁決。
閔行刑事律師提醒大家,如果起訴罪名與陪審團裁決認定的罪名不一致,那么只能宣告被告人無罪。從追求功利的意義上講,采用大盜竊罪的概念可以較好地回避控方起訴的罪名與陪審團最終裁決認定的罪名不一致、法院被迫宣告被告人無罪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