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瑞杰是原內蒙古綠蒙國泰房地產開辟無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執(zhí)行董事,呼和浩特市回民區(qū)法院審理其犯調用資金罪、職務侵占罪一案,于2018年5月25日作出刑事訊斷,認定被孫瑞杰無罪。宣判后呼和浩特市回民區(qū)檢察院提出抗訴。那么對于相關法律法規(guī)你了解多少呢?快來和上海刑事律師一起看看吧。
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原判,發(fā)還重審。呼和浩特市回民區(qū)法院重審判處特別徒刑三年。2019年7月23日,呼和浩特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撤銷一審訊斷,宣布孫瑞杰無罪。
法院認定:原判認定上訴人孫瑞杰利用職務方便,調用綠蒙公司資金人民幣385.5萬元,此中100萬元已退還,別的285.5萬元未退還,屬數額較大不退還,其行動組成調用資金罪的證據缺乏。
孫瑞杰的辯護人是北京萬博律師事務所褚中喜、馮力壯師,他們指出:就此案控告的所謂調用資金,公訴構造必須證實:每一筆控告是不是孫衛(wèi)東實行或部署?是歸自己或許其余自然人使用了,還因此個人名義將所調用的資金借給其余天然人和單元了?有哪些詳細的證據可以或許證明?
公訴機關指控的每一筆款項,均發(fā)生在公司之間,在現有證據條件下,無公司賬賬簿,如果接收款項的浩天公司或楚天公司內蒙古分公司沒有證明任意一筆款項為孫某東或其他自然人借用公司賬戶收款,那么“歸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就不能成立。
此案一波三折,原來一審訊斷無罪,檢察院抗訴后二審發(fā)還,重審一審訊斷有罪,上訴后二審法院終究訊斷無罪。當事人和律師一路保持無罪看法是此案勝利的關頭,尤其在“認罪認罰從寬”日趨被廣泛使用的今天,對于法定刑期不長的有罪指控能否堅持無罪辯護,顯得越來越重要。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區(qū)檢察院2018年2月8日控告,李志強謊稱本人開設了唐山鑫馬商貿無限公司,并虛擬該公司與唐山市開灤中潤煤化無限公司有煤炭購銷分工,以發(fā)焦煤需求資金為由,追求與被害人李某舉行分工。
2013年4月12日,被告人李志強與被害人李某在唐山市路北區(qū)龍澤路與向陽道交叉口一茶樓內簽訂分工和談,被害人李某分手于2013年4月17日、6月3日及7月7日和7月8日根據李志強的請求,將分工投資錢款人民幣4329元分四次匯給了李志強,李志強收到該款子后將錢款用于歸還其個人告貸。
2013年5月至2014年8月時期,李志強以給被害人李某調配利潤的方式,返還給被害人李某人民幣2635萬元,路北區(qū)檢察院覺得應該以條約詐騙罪追查李志強的刑事義務。
上海刑事律師覺得:李志強客觀上沒有欺騙的目標,李志強前期不克不及歸還告貸系因經營情形產生變遷致使,并不是客觀想賴賬。
被害人李某并非實際出借人,此案放貸過程不符合常理,在案合伙協議與言詞證據不符,與民間借貸的法律性質不符,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董某春等七名證人的證言和被害人李某的陳述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此案資金來源不明,是典型的公安插手經濟糾紛的案件。
2019年10月3日,路北區(qū)法院準予公訴構造撤回告狀,2019年11月1日,路北區(qū)檢察院作出不告狀決定書。此案辯方的態(tài)度是“兩邊之間名為合資實為假貨”,條約詐騙罪的條約也便是合資和談瓜葛不存在,則是對控告根底釜底抽薪,有罪控告蕩然無存。
上海刑事律師窮盡統(tǒng)統(tǒng)設施打掉控方焦點證據鑒定看法,鑒定意見的方法不科學,偽科學,并未經有關部門認可和行業(yè)公認,申請專家證人出庭發(fā)表專家質證意見,否定了控方質證意見。辯護律師利用微博發(fā)聲、引起媒體關注、民意關注、利用輿論良性監(jiān)督,為推動案件解決起到了一定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