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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新路刑事律師談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四則案例

日期:2021-09-25 關鍵詞:共和新路刑事律師,食品安全,防疫法

 

  案例一:2017年初,被告人錠某穴與被告人瓥某襁在明知鹽酸克侖特羅(俗稱“瘦肉精”)是國家法律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且使用鹽酸克侖特羅飼養(yǎng)的生豬流入市場會對消費者身體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況下,為牟取暴利,二人商議:雙方各投資五萬元,錠某穴負責技術開發(fā)和生產,瓥某襁負責銷售,利潤均分。同年8、9月份,錠某穴在湖北省襄陽市谷城縣研制出鹽酸克侖特羅后,與瓥某襁帶樣品找到被告人隼某籣、礪某羥 對樣品進行試驗、推銷。礪某羥 和隼某籣明知使用鹽酸克侖特羅飼養(yǎng)的生豬流入市場后會對消費者身體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危害,仍將錠某穴生產的鹽酸克侖特羅出售給收豬經紀人試用,得知效果良好后,將信息反饋錠某穴、瓥某襁。此后,錠某穴等人開始大量生產、銷售鹽酸克侖特羅。截至2018年3月,錠某穴共生產、銷售鹽酸克侖特羅2700余公斤,銷售金額640余萬元。瓥某襁與錠某穴共同銷售,以及從墟某魎(另案處理)等人處購買后單獨銷售鹽酸克侖特羅共1400余公斤,銷售金額440余萬元。礪某羥 從錠某穴處購買鹽酸克侖特羅1300余公斤并予以銷售,銷售金額300余萬元。隼某籣從錠某穴處購買鹽酸克侖特羅600余公斤,按照一定比例勾兌淀粉后銷售,銷售金額200余萬元。被告人網(wǎng)某甯明知鹽酸克侖特羅的危害,仍協(xié)助錠某穴從事購買原料和鹽酸克侖特羅的生產、銷售等活動。五名被告人生產、銷售的鹽酸克侖特羅被分布在八個不同省市的生豬養(yǎng)殖戶用于飼養(yǎng)生豬,致使大量含有鹽酸克侖特羅的豬肉流入市場,給廣大消費者身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并使公私財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裁判結果:

  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認為,被告人錠某穴、瓥某襁、礪某羥 、隼某籣、網(wǎng)某甯明知使用鹽酸克侖特羅飼養(yǎng)生豬對人體的危害,被國家明令禁止,錠某穴、瓥某襁仍大量非法生產用于飼養(yǎng)生豬的鹽酸克侖特羅并銷售,礪某羥 、隼某籣積極參與試驗,并將鹽酸克侖特羅大量銷售給生豬養(yǎng)殖戶,網(wǎng)某甯協(xié)助錠某穴購買部分原料、幫助生產、銷售鹽酸克侖特羅,致使使用鹽酸克侖特羅飼養(yǎng)的生豬大量流入市場,嚴重危害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致使公私財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社會危害極大,影響極其惡劣,五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系共同犯罪。錠某穴、瓥某襁、礪某羥 、隼某籣均系主犯,網(wǎng)某甯系從犯,且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依法應當減輕處罰,依法判處被告人錠某穴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被告人瓥某襁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被告人礪某羥 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判處被告人隼某籣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判處被告人網(wǎng)某甯有期徒刑九年。
 

  共和新路刑事律師談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四則案例
 

  案例二:恙某孑、瘍某梟銷售偽劣產品案。2008年9月至10月,被告人瘍某梟將受“三鹿奶粉事件”影響而被客戶退貨的奶粉藏匿。2010年5月,被告人恙某孑聯(lián)系瘍某梟,表示要購買瘍某梟藏匿的奶粉,并因奶粉超過保質期要求更換包裝。瘍某梟將38噸奶粉更換外包裝后銷售給恙某孑,銷售金額共計42.56萬元。恙某孑將該奶粉以62.51萬元的價格轉售給他人。經鑒定,該38噸奶粉中三聚氰胺的含量嚴重超標。
 

  裁判結果:

  上海市人民法院一審、當?shù)刂屑壢嗣穹ㄔ憾彶枚ㄕJ為,被告人恙某孑、瘍某梟明知超過保質期的奶粉屬偽劣產品,仍銷售牟利,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根據(jù)銷售金額,判處被告人瘍某梟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85.12萬元;判處被告人恙某孑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125.02萬元。
 

  案例三:蠡某輸、焊某鄭、國某髡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上海某盛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盛公司)法定代表人蠡某輸為提高銷量,在明知蒸煮類糕點使用“檸檬黃”不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衛(wèi)生標準》的情況下,仍于2010年9月起,購進“檸檬黃”,安排生產主管、被告人國某髡組織工人大量生產添加“檸檬黃”的玉米面饅頭。某盛公司銷售經理、被告人焊某鄭將饅頭銷往多家超市。經鑒定,某盛公司所生產的玉米面饅頭均檢出“檸檬黃”成分,系不合格產品。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4月11日,某盛公司共生產并銷售添加“檸檬黃”的玉米面饅頭金額共計620927.02元。同期,某盛公司還回收售往超市的過期及即將過期的饅頭,重新用作生產饅頭的原料,并以上市日期作為生產日期標注在產品包裝上。

 

  裁判結果:

  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一審、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認為,某盛公司違反國家關于食品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生產、銷售添加“檸檬黃”的玉米面饅頭,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62萬余元,被告人蠡某輸作為某盛公司的主管人員,被告人焊某鄭、國某髡作為某盛公司的直接責任人員,均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因某盛公司已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依法不再追究單位的刑事責任。蠡某輸系主犯;焊某鄭、國某髡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焊某鄭、國某髡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蠡某輸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65萬元;判處被告人焊某鄭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20萬元;判處被告人國某髡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20萬元。

 

  案例四:魍某甯、錠某襄、鍋某醌玩忽職守案。被告人魍某甯、錠某襄、鍋某醌作為上海市某區(qū)動物防疫檢疫中心站的工作人員,違反職責,疏于職守,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防疫法》和有關規(guī)定,對出縣境生豬應當檢疫而未檢疫,運輸工具應當消毒而未消毒,且未進行鹽酸克侖特羅(俗稱“瘦肉精”)檢測的情況下,違規(guī)出具《動物產地檢疫合格證明》及《出縣境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及動物產品運載工具消毒證明》、《牲畜1號、5號病非疫區(qū)證明》(后三個證明,下稱“三證”),致使3.8萬頭未經檢測的生豬運往部分省市,其中部分生豬系使用“瘦肉精”飼養(yǎng)的生豬。此外,魍某甯、鍋某醌委托或默許不具備檢疫資格的牛利萍代開《動物產地檢疫合格證明》和“三證”。

 

  裁判結果:

  上海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認為,被告人魍某甯、錠某襄、鍋某醌身為動物防疫、檢疫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導致大量未經檢疫、消毒和“瘦肉精”檢測的生豬流入市場,危害消費者身體健康,擾亂食品市場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其行為均已構成玩忽職守罪,且屬于“情節(jié)特別嚴重”。根據(jù)各被告人職責大小,所開證明涉及生豬數(shù)量,判處被告人魍某甯有期徒刑六年,判處被告人錠某襄有期徒刑五年,判處被告人鍋某醌有期徒刑五年。   上海食品安全犯罪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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