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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口刑事律師為您講解公開盜竊在實踐中如何認定

日期:2023-03-20 關鍵詞:虹口刑事律師,公開盜竊

  以行動是隱秘仍是地下為規(guī)范來區(qū)別盜竊罪與搶奪罪不克不及反應行動對法益彰造成損害差別的觀念其實不成立。與盜竊罪擁有隱秘性相比擬,掠奪案件中的行為人悍然牟取被害人的財物,對被害人還產(chǎn)生了必定的肉體要挾,在眾目睽睽之下疏忽法秩序,這使得其行動的社會危害性顯然增大。普遍而言,悍然性犯罪每每會給社會民眾造成更大的驚恐。虹口刑事律師告訴您相關的情況是怎樣的。

虹口刑事律師為您講解公開盜竊在實踐中如何認定

  對行動社會危害性的評估不但僅是基于對理想法益的損害,還取決于其給社會民眾所造成的膽怯與不安感。悍然實行犯法較之隱秘實行犯法在行動體式格局上存在差異,而行為方式的差異又導致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存在差異。

  除盜竊、搶奪外,1997年《刑法》還規(guī)定了大量的其他類型的犯罪,并十分注重區(qū)分行為的秘密性與公然性,如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zhì)罪(第127條),搶奪、竊取國有檔案罪(第329條)。

  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第280條),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第375條)等。依據(jù)常識,行為人之所以采用秘密竊取的方式獲取被害人的財物,是因為其主觀上并不想與被害人發(fā)生直接(當面)沖突,因此其主觀惡性相對較小。

  至于持“地下偷竊說”者覺得我國刑法學通說抵賴隱秘擁有主觀性無異于抵賴“地下偷竊說”的觀念也值得商議。由于行為人客觀上覺得其行動是隱秘的而客觀上是地下的較之行為人客觀上覺得其行動是地下的、客觀上也是地下的情況,后者的客觀惡性、社會危害性更大,于是仍有需要差別看待。

  縱觀天下列國的刑法不難發(fā)明,主觀體現(xiàn)完整溝通的行動,行為人的客觀惡性(目標)分歧,就可能成立輕重分歧的犯法,如行為人出于分歧的客觀目標而拘禁、拘留收禁別人,大概成立非法拘禁罪、拐賣主婦、兒童罪、綁架罪等分歧的犯法。

  當然,在法律實踐中如何證明盜竊案件的行為人在主觀上確實認為其行為具有秘密性可能會存在一定的難度,因為在任何案件中要證明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內(nèi)容均比較困難。秘密性是盜竊罪的基本特征,但是行為人主觀上的認識可能與客觀情況存在差異,即行為人主觀上認為其行為是秘密的,但客觀上其行為是公開的。

  這種主、客觀之間的差異,既體現(xiàn)在盜竊罪秘密性的認定上,也體現(xiàn)在其他犯罪的認定上。例如,持“公開盜竊說”者曾指出,行為人主觀上認為是劣藥而實際上是假藥并將其銷售的,應在重合的范圍內(nèi)認定為生產(chǎn)、銷售劣藥罪。由此可見,當行為人的主觀認識與客觀情況不一致時,根據(jù)主觀認識來給行為定性并不違背罪刑均衡原則的要求。

  我國刑法學通說對于盜竊罪與搶奪罪的區(qū)別并不會致使涌現(xiàn)懲罰間隙。我國刑法學通說的持有者覺得,盜竊罪的基礎特性是隱秘盜取,搶奪罪的基礎特性是悍然牟取,將“地下偷竊”行動認定為搶奪罪并不會致使涌現(xiàn)懲罰間隙。

  當然,假如保持覺得盜竊罪擁有隱秘性同時又覺得搶奪罪必須是“乘人不備、悍然牟取”,那么“乘人有備、悍然牟取”別人財物的行動將無奈被認定為搶奪罪或盜竊罪,確鑿會構成懲罰間隙。正因云云,我國刑法學界和法律實務界都再也不夸大搶奪罪必須是“乘人不備”,而更夸大“悍然牟取”是該罪的基礎特性。

  持“地下偷竊說”者覺得搶奪罪是對物應用暴力取走被害人縝密占領的財物,“地下以和藹體式格局取走別人財物”的行動不克不及被認定為掠奪,而我國刑法學通說因保持盜竊罪擁有隱秘性也弗成能將此種行動認定為偷竊,如許就會構成懲罰間隙。

  實在,這是持“地下偷竊說”者依據(jù)本身對搶奪罪的懂得客觀地覺得我國刑法學通說存在懲罰間隙,假如保持我國刑法學通說關于搶奪罪的界定,那么并不會形成處罰間隙。有論者指出,由于持“公開盜竊說”者主觀地解讀處罰間隙,因此其觀點存在認識論上的偏差。

  從邏輯上看,秘密與公開是相對的范疇,行為不是秘密的就是公開的,認為盜竊是秘密竊取、搶奪是公然奪取不會形成處罰間隙。當然,如何準確界定秘密與公開的含義在實踐中可能會存在一定的難度。

虹口刑事律師為您講解公開盜竊在實踐中如何認定

  有學者指出,我國持刑法學通說的學者認為公然奪取被害人財物,是指行為人實施了可能立即被害人發(fā)現(xiàn)的方式來奪取被害人的財物,但是扒竊行為也是很容易被害人立即發(fā)現(xiàn)的,為什么扒竊行為被認定為盜竊而不被認定為搶奪呢?

虹口刑事律師為您講解公開盜竊在實踐中如何認定

  虹口刑事律師認為,扒竊行為雖然可能被害人當場發(fā)現(xiàn),但是行為人主觀上并不想被害人發(fā)現(xiàn),并且其在實施扒竊行為時也非常小心謹慎,以期不被發(fā)現(xiàn)。而搶奪行為在實踐中不少是乘人不備實施的,行為人搶奪時似乎也有秘密的成分,但是行為人主觀上并不追求行為的秘密性,也就是說行為人并不擔心其行為被害人發(fā)現(xiàn),并且知道其行為立刻就會被被害人發(fā)現(x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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