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非法集資犯法因其較大的社會危害性,自客歲年終以來成為公安部門重點襲擊的犯法范例,涉案職員被判處的罪名基本上是非法吸取民眾取款罪或集資詐騙罪。虹口區(qū)刑事律師為您解答一下相關的內(nèi)容。
平臺的職務架構(gòu)與P2P假貨標的考核、發(fā)標、回款等操縱流程間接相干,在網(wǎng)貸中的每個環(huán)節(jié)均可能有部分員工因供應贊助行動而被關涉出去,被告狀的主體較于一般經(jīng)濟類犯罪而言人數(shù)更多,又由于P2P非法集資犯罪屬于新型犯罪,任何種職務、擔當何種工作會被追究責任,公檢系統(tǒng)尚缺乏統(tǒng)一標準。為使無罪的人不被追究刑事責任、罪輕的人不被予以重罰,需審慎閱卷,把握核心辯點。
本人故意將“員工”界定為除實踐操縱人之外的主體,并依據(jù)法律實際將負責如下職務的員工列為大概被卷入P2P平臺非法集資犯法風浪的高危主體:掛名的法定代表人、股東;董事、監(jiān)事、高等治理職員。
運營總監(jiān)、業(yè)務員(投標與引資)、風控職員、財政職員、技術(shù)人員、培訓師。需要補充的是,擔任以上職務的主體并不當然地成為被追訴的對象,判斷依據(jù)應回歸到員工實際參與平臺運營的具體行為。
下文將分為兩部分,分別是“辯解思緒”和“質(zhì)證”。此中,辯解思緒首要分為“以單元犯法駁自然人犯法的計謀”與“無奈認定單位犯罪時的辯護策略”兩個層次;“質(zhì)證”部分將列示實務中常見的證據(jù)類型,以及部分證據(jù)的質(zhì)證要點。
1. 單元犯罪認定的意義
依據(jù)《刑法》第176條的劃定,認定單元犯法的,天然人中僅追查間接擔任的主管職員和其余間接義務職員的刑事義務,由此,可排除非主管職員或非間接義務職員的刑事義務。此外,從《最高國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可知,單位犯罪的入罪標準高于自然人犯罪,單位犯罪的入罪標準遠高于自然人犯罪,即便涉案金額均已達到入罪標準,在同等金額的情況下,需要為單位犯罪承擔責任的員工也可能獲得相對于自然人犯罪較輕的處罰。
2. 單元犯法中受處罰的自然人范圍
依據(jù)《刑法》第31條的劃定,“間接擔任的主管職員和其余間接責任人”在單元犯法中需求被判科罰,《天下法院審理金融犯法案件事情座談會記要》對這些職員進行了解說,間接擔任的主管職員,“是在單元實行的犯法中起抉擇、同意、授意、縱容、批示等感化的職員,普通是單元的主管負責人”。其余間接義務人員,“是在單位犯罪中具體實施犯罪并起較大作用的人員,既可以是單位的經(jīng)營管理人員,也可以是單位的職工,包括聘任、雇傭的人員”?!缎淌聦徟袇⒖肌返?51號《北京匡達制藥廠偷稅案——如何認定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提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從兩個方面加以把握:一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在單位中實際行使管理職權(quán)的負責人員;二是對單位具體犯罪行為負有主管責任。該兩個條件缺一不可。
3. 單元犯罪的論證方式
《天下法院審理金融犯法案件事情座談會記要》從側(cè)面供應了單元犯法的認定規(guī)范,即“以單元名義實行犯法,違法所得歸單元所有的,是單元犯法”。而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審理單元犯法詳細案件使用法令無關題目的說明》第二、第三條則反向供應了認定規(guī)范:“個工資舉行違法犯法舉止而設立的公司、企業(yè)、奇跡單元實行犯法的,或許公司、企業(yè)、奇跡單元設立后,以實行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因此,辯護時需要考慮兩個核心要點:一是涉案公司的設立情況,包括設立目的與設立過程,二是涉案公司的業(yè)務狀況,非法集資業(yè)務是否已成主營業(yè)務;三是非法集資活動的開展狀況,是否以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是否歸單位所有。
但虹口區(qū)刑事律師需要指出的是,在筆者所能搜刮的23個案例中,有12例案件的辯解狀師使用了以單元犯法駁自然人犯罪的策略,但均被法院駁回。只有在公司合法設立, P2P非法集資活動并非其主營業(yè)務,且以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歸單位所有的情況下,才能以單位犯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