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認為,將非法利益界定為非法利益和其他不當利益更為合理。這里的關(guān)鍵是如何把握“其他不應得的好處”?!锻ㄖ窞槲覀兲峁┝巳绾谓鉀Q這個問題的參考資料。具體來說,通知書所指明的“不當利益”包括以下兩種情況。上海刑事案件律師來講講相關(guān)的情況。
(一)違反法律、法規(guī)、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guī)定謀取利益。
(二)要求國家工作人員或者有關(guān)單位提供違反法律、法規(guī)、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guī)定的幫助或者便利條件的。這是指行為人通過賄賂獲得的最終利益可能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guī)定,但要求國家工作人員或者有關(guān)單位采取違反法律、法規(guī)、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guī)定的手段獲取利益,或者要求國家工作人員或者有關(guān)單位以違反法律、法規(guī)、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guī)定的手段提供利益。
不確定利益是指根據(jù)相關(guān)法律政策,任何人都可以通過合法正當?shù)姆绞交蛲緩将@得的利益。這種利益,由其不確定的特性決定,在獲取這種利益時具有競爭性。比如國企招聘一個職員,甲、乙、丙三方會有競爭,那么對于這三個人來說,工作機會的獲取就是一個不確定的利益。利益是否合法,理論上也有爭議。有些人認為不確定利益是正當?shù)?,因為這是法律和政策允許的。
也有人認為,雖然行為人追求的利益是法律和政策允許的,但這些利益仍然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如果行為人使用法律禁止的賄賂手段,而不是公平競爭手段,拉攏、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并且在行為人具備這些條件之前,通過賄賂手段獲取這些利益,這是一種不正當手段,也應當是不正當利益。
我們可以認為一個不確定經(jīng)濟利益不屬于不正當利益,因為社會利益本體研究具有其自身的獨立性,其正當與否是客觀方面存在的事實,不依賴于人們能夠運用何種教學手段、通過使用何種方式渠道以及獲得它。我們學生認為,《通知》對行賄犯罪中的“不正當利益”的解釋在一定影響程度上解決了因理論上的理解能力不同而產(chǎn)生的困難,但其不足之處也非常沒有明顯。
“兩高”司法解釋表面上似乎已經(jīng)解決了行賄罪認定上“不正當利益”問題的癥結(jié),認為行賄罪應該從是否符合要求受賄人違背職務為自己公司謀取個人利益的角度分析加以限定。但這一部分司法解釋生活不可為了避免地產(chǎn)生下列這些問題:國家管理工作相關(guān)人員為他人謀利益既可采用一種合法有效手段,亦可采用這種非法技術(shù)手段,究竟采取何種方法手段,行賄人未必可知,也難以準確判斷其合法性。因此,用受賄人采取的手段去衡量行賄人利益的正當性,其合理性令人懷疑,甚至成為可能就會導致對行賄人的客觀歸罪。
我們認為,司法解釋“兩高”第二層,即所謂的“非法程序利益”,本質(zhì)上也可以歸為“非法利益”范疇,如果承認“不當利益”是受賄罪的主觀要件,就必須堅持對“不當利益”的目的而不是手段的理解。此外,正如一些學者所說,如果行為人企圖違法,政策的最終利益必須具有第一層次的不正當利益的存在,也就是說,這必須通過要求國家代理人或有關(guān)單位提供違反法律或政策的幫助或設(shè)施來實現(xiàn)。
因此,上海刑事案件律師認為,司法解釋在學術(shù)界有許多領(lǐng)域值得探討??傊覀冋J為賄賂犯罪中的“不正當利益”應當界定為: 不正當利益包括國家法律法規(guī)所不允許的利益。另外,如果取得某種利益會損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利益,那么這種利益也是不正當?shù)睦?。這樣,評價標準就可以有了,在理論和實踐上也容易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