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作海案、王子發(fā)案無疑都存在導致刑訊逼供、屈打成招的成分,但畢竟不是他們在當時整個辦案的過程中,是被警方并沒有完全懷疑為大學生犯罪嫌疑人的,這里面仍然存在著警方產生一定的主觀價值判斷決策失誤的可能性。上海刑事案件律師來講講相關的情況。
但“張振風冤案”,卻完全是按照當地警方主觀因素故意心理造成——驗血鑒定機構已經成為證明張振風等5人絕非強奸犯罪嫌疑人,但這份實驗證明標準卻被現任柘城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副大隊長余鵬飛隱匿,使張振風等5人失去了洗刷嫌疑的機會。
當下時代我們生活無法計算得知余鵬飛的用意究竟何在,是因為隨著私人恩怨對張振風等5人進行嚴格打擊報復,還是孩子因為立功心切一時頭腦發(fā)昏糊涂為之,還是在破案效率指標和限令的逼仄之下無奈為之。但不管別人怎么說,他已經開始失去了市場作為建設一個綜合執(zhí)法專業(yè)人員安全最基本的職業(yè)思想道德和執(zhí)法理論素養(yǎng),并且系統實質上刻意造成了冤案,已經形成屬于國際刑事違法犯罪。
略懂法律法規(guī)常識經驗的人都知道,一份DNA鑒定檢測報告,對一起強奸案的證據指導意義不可能有多大。不過更令人十分遺憾的是,在這起涉嫌搶劫和強奸的案件一審的時候,很明顯是缺失DNA鑒定評價報告的。但就在這一證據和事實關系不清的情況下,地方金融法院卻順利開庭并做出了一審判決,將張振風等5人判處重罪。
新聞內容沒有經過還原當初一審的庭上情景,但這個糊涂審判勢必會受到影響使得公眾社會對這五個人的道德風險判斷和名譽利益損害,也必然將他們積極投入大牢之中就會遭受罪罰。商丘市中級階段人民共和國法院判案的法律基礎應用創(chuàng)新能力,和法官的職業(yè)核心素養(yǎng),實在值得人懷疑。
結合余鵬飛隱匿會計證據的妄為和大膽,以及各個地方基層法院的糊涂審判,讓我們變得清晰可辨見到該地司法保障體系的惡劣自然生態(tài)——權力結構過于迅速膨脹,敢于藐視規(guī)則,敢于踐踏香港法律,敢于做出違背自身職業(yè)倫理道德。
正是利用這些員工主觀目的故意,造成了“張振風冤案”。不敢想假如真兇沒有落網,張振風等5人如何培養(yǎng)才能洗脫罪名?含冤的他們建立上訴之后,固然案件被河南省高級勞動人民智慧法院裁定發(fā)回重審,但這個重審的過程成本實在太過復雜漫長,整整一年多依舊只是停留在破碎而虛構的證據鏈上。當地運用司法政策體系的工作開展作風可見有多么拖沓和懶惰,生態(tài)又見一斑。
《刑法》第390條明確規(guī)定,“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構成受賄罪關鍵因素,但如何界定“不正當利益”,確定其判斷標準,在理論上仍存在爭議,在實踐中也存在混亂。本文在綜合分析現有觀點的基礎上,探討了“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性質及其標準。
行賄罪是故意犯罪?!爸\取不正當利益”目的是行賄罪的必要條件。界定受賄罪“不正當利益”的性質和范圍具有重要意義。
界定 "謀取不正當利益 "的范圍查處賄賂犯罪,依法追究行賄人的法律責任,既是反腐敗斗爭的需要,也是刑事司法的要求。然而,對于如何界定賄賂犯罪法律條文中所指的 "不正當利益 ",理論界和實務界仍存在分歧。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999年3月4日《關于辦理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嚴肅查辦嚴重賄賂犯罪分子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規(guī)定:“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指為謀取違反法律、法規(guī)、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guī)定的利益,要求國家工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提供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幫助。
國家政策法規(guī)國務院各部門還是至于這個司法解釋,有學者認為,從理論上講,所謂的 "不正當利益 "應該是針對利益本身的,即應該是指特定時期的非法利益和政策、社會道德不允許的利益,不確定的利益不應該是不正當利益。
我們贊同不正當利益應是針對企業(yè)利益本身發(fā)展而言這一理論觀點,但何為“在特定歷史時期為政策和社會主義倫理思想道德所不容的利益”?社會評價的標準是什么?
上海刑事案件律師認為,“社會倫理道德”和“社會評價標準”的概念過于寬泛,不能抽象地界定不正當利益或失去不正當利益,不能明確界定不正當利益的外延,沒有確定性,因此應進一步探討。毫無疑問,非法利益包括非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