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馅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天山刑辯律師談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認定

日期:2021-12-03 關鍵詞:長寧區(qū)天山刑辯律師,危害公共安全罪,上海長寧區(qū)

  第一,提出問題。

  立法上,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罪狀不明確而涉嫌口袋罪。最高司法機關頻繁發(fā)布司法解釋,表明其對統(tǒng)一認定罪規(guī)則的迫切需求,但現(xiàn)有研究仍存在諸多分歧,理論在實踐中的有效性仍存在疑問。因此,及時完善甚至重述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認定規(guī)則尤為必要和迫切。本文以實證方法考察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司法認定和裁判規(guī)則,從理論與實踐關系的角度分析理論的實踐有效性,試圖構建能夠有效影響司法實踐的認定規(guī)則。
 

  第二,定罪影響因素的回歸分析。

  研究數(shù)據(jù)來自中國裁判文書網。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事案由、判決書(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為檢索條件,從最早公布該罪文件的2010年至2020年4月18日共檢索459份判決書。經過進一步篩選、刪除重復、不披露具體內容、作為累犯或犯罪記錄提及犯罪、減刑裁量等與犯罪認定無實質性相關的文件,最終獲得400份判決作為本研究的有效樣本。

  本文的解釋變量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本文的解釋變量(自變量)是認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可疑影響因素,更準確地說是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關的犯罪構成要素。根據(jù)立法描述的罪狀,理論上闡述了本罪的構成要件。通過梳理判決表述的相關因素,總結出八個影響因素,并根據(jù)變量的性質進一步設定為啞變量。自變量的設置來源于判決認定的內容,包括經審理查明和我院認為;啞變量是根據(jù)判決實際出現(xiàn)的因素設定的,僅限于理論討論,但在實際判決中不存在或者很少出現(xiàn),不能設定為啞變量。這八個變量是:(1)場所。(2)用于犯罪的工具。(3)行為方式。四是主體能力減弱。(5)加強行為力度、危險和危害結果。(6)行為對象。(7)結果。(8)犯罪形式。
 

  回歸分析后可以發(fā)現(xiàn),在控制其他變量的情況下,哪些因素影響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認定及其影響狀態(tài),綜合這些因素可以把握定罪的特點和機制。首先,客觀行為危險是定罪的主要考慮因素。第二,再次加強行為力度是司法認可的增強危險情況,明顯不同于原來的增強危險情況。三是實害結果和單純財產損害制約犯罪成立。第四,行為實施在人員密集、流動性強的地方,公共的定義可能取決于其他標準。核心爭議司法認定與理論契合關系分析;回歸分析解決了一些認定犯罪的難題,但公共的內涵還有待澄清。影響因素的具體類型、行為方式、具體爭議點的立場和裁判推理過程仍需進一步分析。以下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核心爭議為主題,闡述了司法認定與理論的關系及其特點。
 

天山刑辯律師談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認定
 

  (a)公共的含義。

  關于公共的司法認定具有以下顯著特征:一是對人數(shù)的考慮不明顯,司法實踐可能直接從場所的開放性中推斷出公共安全,因為95%的案件發(fā)生在公共道路、公共場所等開放場所,很少有人數(shù)或人員構成的描述。其次,判決的表述與實際認定有很大偏差。司法實踐采用或符合不具體或多數(shù)人的立場,但沒有判決直接采用。第三,公共的認定受危險方法的影響。如果極端危險的行為具有擴散性和擴散性,從而危及私人場所以外的他人的生命和健康,那么私人場所可能就是公共場所。這意味著當行為極其危險時,司法實踐會降低對公共物理屬性的要求。
 

  (二)單純的財產安全是否屬于公共安全。

  從判決表述、行為對象、單純財產損害發(fā)生的條件來看,司法實踐認定的公共安全基本不包括單純財產安全,基本符合理論界公共安全不包括單純財產安全的主張。
 

  (3)其他危險方法的內容和判斷。

  司法實踐認定的其他危險方法有兩個顯著特征:一是行為本身的高危險性可能導致極其嚴重的后果。其次,行為危險具有擴散性和擴散性,即行為至少可能造成一定規(guī)模的后果。大多數(shù)判決都有具體的危險。司法實踐認定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否具體危險,主要考察未產生結果的案件中行為的危險狀態(tài)。
 

  四是完善實證結論和認定規(guī)則。

  (一)司法判決規(guī)則及其立場。

  綜合回歸分析和契合關系分析,可得出以下主要結論:(1)公共的內涵?;貧w分析表明,人員密集、流動性強的地方對定罪沒有顯著影響,這意味著人數(shù)不是司法考慮公共安全的標準。契合關系分析表明,首先,司法實踐對人數(shù)的考慮并不明顯,可能直接從場所的開放性推斷出公共安全的存在;其次,司法實踐符合不特定或大多數(shù)人的立場;最后,如果極端危險的行為具有擴散性和擴散性,司法實踐可以將私人場所視為公共場所。結合兩個分析工具的結論,如果行為發(fā)生在開放的地方,公共安全可以直接推斷,公共包括特定的大多數(shù)人、非特定的大多數(shù)人、非特定的少數(shù)人和特定的少數(shù)人。由此可見,司法實踐對公共的認定相對寬松。(于公共安全的外延?;貧w分析表明,行為是針對財產的,簡單的財產損害對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認定有顯著的負面影響。契合關系分析表明,司法實踐認定的公共安全基本不包括簡單的財產安全。因此,司法實踐的立場基本符合公共安全不包括簡單財產安全的理論主張??梢姡痉▽嵺`對公共安全范圍的認定相當克制。(3)關于其他危險方法。回歸分析表明,直接、嚴重、擴散、嚴重的、擴散的、強化的,對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認定有顯著的積極影響。此外,當這些情況發(fā)生時,行為被認定為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可能性是原來認定該罪的可能性的7倍和3.5倍,這意味著行為的潛在危險是法官認定該罪的主要考慮因素。契合關系分析表明,判決基本上沒有通過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危險相當?shù)臉藴蕘泶_定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在直接行為危害公共安全的論證中,大多數(shù)判決區(qū)分行為危險和結果危險,重點討論行為潛在危險;在對危害公共安全程度的判斷中,大多數(shù)判斷側重于討論行為的潛在危險,存在強化行為的危險。其認定的其他危險方法的行為危險極其嚴重,具有傳播性和傳播性,主要采用高危行為+強化行為強度和危險性和高危行為+直接針對大多數(shù)人兩種模式;大多數(shù)判認為行為造成的危險是現(xiàn)實和緊迫的??傊?,司法實踐要求行為本身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認定,司法實踐要求行為本身具有高度危險和極端危險,行為危險具有擴散性和擴散性。在大多數(shù)情況下,它還需要加強危險,并需要危險的現(xiàn)實和緊迫性??梢姡痉▽嵺`認定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時,不僅要求多,而且嚴格謹慎。
 

  (二)認定規(guī)則的改進和類型化。

  綜合回歸分析和契合關系分析的結論可以找到理論與實踐的關系狀態(tài)和理論完善的方向。除了公共安全的延伸——簡單財產安全是否屬于公共安全的認定外,司法實踐的立場與公共安全不包括簡單財產安全的理論主張基本一致,公共的內涵與其他危險方法的風險相當,刑法理論與司法實踐的契合度不高。如果我們期望理論能夠有效地影響司法實踐,并發(fā)揮防止犯罪的口袋化作用,則應根據(jù)經驗判決規(guī)則來改進識別規(guī)則。
 

  1.重述公共的含義。

  司法認定的公共比較混亂,理論上還存在不特定或多數(shù)人和不特定和多數(shù)人的爭論,需要重新界定刑法中的公共。我們可以從兩個重要方面把握公共:一是公共具有集體、群體、社區(qū)的含義,強調公開性、共享性、非排他性和整體性;其次,公共強調多主體之間的主觀感受關系。以大部分為核心,理解刑法中的公共可以說是把握了上述公共含義的重點,但筆者認為并不充分,應該從公開性和非私人性來把握。
 

  判斷危害公共安全。

  在司法實踐中,大多數(shù)判決要求其他危險方法產生具體危險,但少數(shù)判決在確定危害公共安全的具體危險時不準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害是指實害結果(可能造成實害)的危險,而不是行為本身的抽象危險。對危害公共安全的具體危險的理解和判斷應注意兩點:(1)具體危險應指向大多數(shù)人或不特定的人,即公共生命和健康,而不僅僅是個人和個人的生命和健康。即使行為有死亡、嚴重傷害甚至實際傷害的危險,仍需判斷行為是否對公共安全造成具體危險。(2)判斷不同類型行為的具體危險有一定差異,需要結合行為手段和具體情況進行判斷。
 

  3.確定規(guī)則的類型化。

  通過統(tǒng)計分析,可以把握司法認定其他危險方法的主要模式。在此基礎上,可以進一步將認定規(guī)則、標準類型化、系統(tǒng)化。根據(jù)行為的危險程度,其他危險方法對公共安全的危害大致可以分為極端危險的行為工具和手段。高危行為直接針對公共人身安全,高危行為得到加強。關于三種常見要素,首先要考慮上述回歸分析,司法認定與理論契合分析得出的結論:(1)行為危險極其嚴重;(2)行為危險具有傳播性和傳播性;(3)行為對財產的負面影響;(4)對簡單財產損害的負面影響。此外,還應考慮行為對公共生命和健康造成的具體危險。這些元素在不同類型中會有所不同。
 

  長寧區(qū)刑事律師統(tǒng)計分析了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的影響因素與司法認定與理論的契合關系。研究發(fā)現(xiàn),限制解釋和謹慎適用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中級以上法院的總體基調,司法實踐形成了可類型化、可操作性強的判決規(guī)則。上述發(fā)現(xiàn)可以啟發(fā)司法實踐和理論發(fā)展。司法增強法律適用的統(tǒng)一性,應用于司法實踐,以增強法律適用的統(tǒng)一性。實證研究表明,總體而言,中級以上法院在適用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方面沒有口袋化。雖然這一結論不如基層法院,但普及改進后的中級以上法院裁判規(guī)則是可行的。由于上述判決規(guī)則是司法的集體經驗和共識,具有普遍性的實質依據(jù)。法院裁判規(guī)則普遍化是可行的。    上海長寧區(qū)刑事律師事務所

 

推薦閱讀內容
  • 深圳刑事辯護律師的法律指南:處理虛假恐怖主義信息與危害公共安全罪
  • 上海危害公共安全罪律師視角下的維護平衡:處理極端主義活動中的危害公共安
  • 上海危害公共安全罪律師解析:國際案件中協(xié)調處理跨境危害公共安全罪行的挑
  • 上海危害公共安全罪律師探討:法律如何界定網絡安全問題中的“危害公共安全
  • 上海危害公共安全罪律師透視:危害公共安全罪責任轉嫁問題的法律分析與實踐
  • 上海危害公共安全罪律師解析:辯護中證明被告行為未造成公共安全威脅的深入
  • 感染新冠怎樣會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上海刑事律師所告訴您
  • 仙霞刑事律師解析為何過度刑法化是一種社會病
  • 古北刑事律師談男子酒后在車內死亡如何擔責?
  • 虹橋路刑事律師談兩人相約水庫自殺后的結局
  • 以上文章來源于網絡,如果發(fā)現(xiàn)有涉嫌抄襲的內容,請聯(lián)系我們,并提交問題、鏈接及權屬信息,一經查實,本站將立刻刪除涉嫌侵權內容。
    天山刑辯律師談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認定 http://www.xjtyy.com/cnxsls/1669.html

    上海刑事律師咨詢微信

    律師咨詢微信號:12871916